论植物人的权利行使和保护
杨立新;张莉
【全文】
植物人完全失去对自身及周围环境的认知,有睡眠——醒觉周期,丘脑下部及脑干的自主功能完全或部分保存。此种状态可以是短暂的,是急性或慢性严重脑损伤恢复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也可以是永久性的。由于植物人特殊的生命状态和行为能力,他们在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在权利保护方面可能陷入法律的困境。这些问题诸如:是否可以对植物人终止救治;植物人是否可以请求离婚或被诉离婚;植物人是否可以允许生育;等等。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试图探求植物人民事权利行使和保护的一些特殊规则。
一、对植物人的终止救治
现代医学为人类带来了福音,但也使人们面对极为艰难的伦理选择。特别是对植物人,他们没有意识,也没有沟通能力,他们的所有需要都依赖于他人,由此带来了社会的沉重经济负担。但如果提供足够的营养和水分,他们又可以生存更久。看到一个人,特别是自己所爱的人,处于这样几乎没有希望康复的状况下生命慢慢地衰微,是令许多人痛苦的事。基于这样的理由,允许植物人死去似乎是十分仁慈的。但也由此产生了“法律是否允许拔去植物人的进食管,终止对他们的救治,让他们死去?什么条件下以及什么人有这样的决定权?”等问题。
我们认为,当植物人已经脑死亡,也就没有是否继续救治的问题,因为他的法律人格已经终止,不再具有人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当植物人进入永久性植物状态的时候,法律应当认为其法律人格已经终止,那么,法律也就应当允许他自己根据自己的预先指示或者其意定监护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决定,是否终止救治,但是这种决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对植物人终止救治的伦理依据和法理依据
对于永久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终止救治,即使是法律不承认其已经丧失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在伦理上和法理上也都存在充分的依据。
1.伦理上的依据
患者有权对自己的身体终止治疗。“任何人都是其身体的主人。所有的人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人类尊严以及自由、生命、人格的统一;根据人类自律性原则,患者对于自己的肉体将被如何处置当然有着不受限制的自己决定权。”[1]事实上,当一个“身患绝症”者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都遭受沉重打击和折磨时,仍然以人工方式毫无医学意义地延长其存活时间,实际上是延长其受折磨的时间。而对这样的病人所实施的所谓“治疗”实际上已失去治疗的目的,而是对病人痛苦的延长,对其躯体的持续的侮辱,是无谓消耗卫生资源。[2]一个垂死的或已知“身患绝症”的病人对自己生命的质量和意义有最深的了解,对死亡这一事件有最终的决定权。因此,病人基于自决权,对其所患之病有权决定是否放弃治疗,即使放弃治疗会导致其死亡,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从植物人的生命质量来看,植物性生命是低质量、低价值的生命,且进入永久性植物状态后,恢复的概率近乎为零,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维持这种生命,不仅会增加他人、家庭、医学和社会的沉重负担,对植物人本身而言,也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对植物人放弃救治,在伦理上是可以得到有力的辩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