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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大法官制度的历史流变

  二、神职人员世俗化:从教士大法官到世俗大法官
  1529年亨利八世推动的英国宗教改革在政治领域所产生的最重要的影响无疑是王权至尊的确立。1534年《至尊法案》的颁布标志着权力的转移与新权威的建立:取消了教皇对英国的最高统治权,把这种权力转移到英王的手中,英王代替教皇成了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同时英王也以此确立了一种新权威,即在原先世俗事务之外对精神生活的权威。
  王权至尊的确立直接导致了政治的世俗化,使得英国政治力量的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宗教改革前,英国大法官大多由教士担任,因为一来教士接受了严格的教会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与能力,而且大多数教士对罗马法也有着精深的研究;二来由教士担任国家公职可以节省开支,因为教士担任教职已有薪俸。如沃尔西早年在牛津接受教育,1515年任红衣主教、英国大法官,至1518年又任教皇特使,兼有宗教与世俗的最高权力,实际统治英国达14年之久。然而,沃尔西由于不能使亨利八世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失宠倒台,世俗官员托马斯?莫尔继任大法官一职标志着教士垄断国家高级职位的局面开始被打破,出庭律师逐渐占据大法官职位。在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时期,历届大法官也都是世俗官员,只有在爱德华与玛丽时代,教会人士如加德纳、希思才短期重新占有这一职位。“而从伊丽莎白继位直到现代,除了詹姆士一世时期威廉姆斯主教是一个例外,大法官也都一直由世俗官员担任。”因为,“大法官和大法官庭与国王关系密切,更适合专制王权的需要”。
  宗教改革推动了英国大法官制度的神职人员世俗化,而衡平法传统和“良心”理论的传承则来自于当时著名的法哲学家和教会法学家杰曼(Christopher St Germain,1460-1540)的推动。在《神学博士与普通法学生的对话》(Dialogues between a Doctor of Divinity and Students of the Common Law)中,杰曼运用法哲学和教会法的知识,对普通法进行了批判。杰曼认为,“衡平法中所附的哲学理由,应该从教会法中寻找,而依据教会法,由于人的生活条件是无限变化的,创造所有包含这些条件的那种一般性法规是不可能的。因此,如果想要防止非正义现象的出现,那么,衡平法就是必要的。但是,无论花多么大的功夫,想创造出一种依据法则来实现政府的体制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的生活是无穷无尽的”。因此,“基于良心的裁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适当的话,应当融入任何法律体制中”。杰曼明确宣布,“衡平法的原理就是良心。显然,这是伦理性的神学以及教会法的典型思考方法”。
  正如普鲁克内特所说,本书是在危机中出版的,即作为当时宗教改革的结果,自古以来形成的由僧侣担任大法官的传统即将结束,而如果新上任的世俗大法官们能够牢记该书中所宣扬的基本观念的话,那么,就是本书的一大成功。事实上,世俗出身的大法官们从杰曼的书中获得了关于良心的传统理论,从而使衡平法理念从僧侣大法官传至世俗大法官。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宗教改革推动了英国大法官的神职人员世俗化,而以杰曼为代表的法学家则推动了源于教会法的良心和衡平理论的传承,从而为推动衡平法的进一步发展,明确英国大法官的司法地位,保持宗教改革动荡风波中的政治稳定奠定了基础。 也正因如此,“在英国民众眼中,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具有慈父般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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