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一个Lord Chancellor,为什么会在不同学科、不同历史阶段会有着不同性质的含义呢?是否语言的变化鉴证着历史的发展?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考证英国大法官制度一个重大的历史流变,即行政官员司法化,这个过程是漫长的,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分为签发令状和发展衡平两个历史阶段进行考察。
(一)、签发令状
大法官庭早在公元605年就已经存在。那时,它主要是国王的秘书机构,其首席长官即为御前大臣兼任掌玺大臣,负责保管国玺和起草、颁发各种政府文件,历来就是政府首席大臣,因为他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国玺的掌管人。所有重要的政府法令、条约、议会宣召令、国王赏赐令、委任书、特许状,均由大法官拟定和颁行,都必须加盖国玺才能生效。国玺由白银铸成,上面镌刻着国王的头像,装在一个绣有花纹的袋子中,由大法官随身携带。因此,“毫不奇怪,律师和政客以一种近乎迷信的敬畏眼光看待国玺。在他们看来,一旦使用了国玺——尽管可能是以违反统治者(国王)的意愿的方式或在统治者失去理智的时候使用的——法令就是有权威的,就像统治者真的认可一样。”由此可见,御前大臣最早是作为行政官员而存在,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但是为什么会演变为一个司法性职位,换而言之,从何时起御前大臣掌控了司法权呢?
御前大臣自十二世纪起逐步成为普通法法庭诉讼起始令状的签发者,任何想在普通法法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都必须首先向御前大臣申请起始令状。“他是国王的主要建议者和咨议会的首要成员,他握有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唯一锁匙。”此外,御前大臣是中央政府中唯一的常设官职,其手下又有一批训练有素、组织良好的职员。因此,在处理提交给咨议会的请愿书中,御前大臣自然担负了主要责任。久而久之,大法官庭(High Court of Chancery)便演变成一个提供特别法律救济的专门法庭。在御前大臣的主持下,对请愿书中陈述的事实进行审查,并给予被告以辩护的机会,“御前大臣召集当事人,安排日期,提出问题,回答异议,招聘律师。即使在其他咨议会成员反对的情况下,仍然能凭自己的责任讨论案件,宣布法庭的决定。”所以,到14世纪后期,大法官庭作为一个衡平法庭的位置开始引人瞩目。1400年前后,绝大多数的请愿书和冤诉状都是直接写给御前大臣的,而过去则通常是写给“咨议会中的国王”的。可以说,御前大臣掌握签发普通法令状的权力,初步明确了其司法身份,也为Lord Chancellor行政人员司法化的历史性转变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二)、发展衡平
从普通法形成之日起,英国就有一种习惯:如果当事人在普通法法庭上蒙受了冤屈,可以直接向号称“正义之源”的国王及其訾议会请愿,请求国王恩赐特别干预,以伸张正义。据记载,“到14世纪,国王已经开始接受要求在普通法外予以救济的请愿或起诉。如果他认为这些救济应该予以考虑,则自己做出决定,或者交给咨议会、大法官或议会解决。”可见,最初有多种机构可以行使国王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到十四世纪后期,议会已发展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结构,其职权主要是立法和征税,加之议会是非常设性的,因此只有最重大的案件才提交议会处理,至今议会上院仍然保有理论上的最高司法权。这样,受理私人请愿书和冤诉状的任务便主要落在咨议会身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