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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的过去、现状与未来——评《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

民间法的过去、现状与未来——评《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


王暖暖


【全文】
  自清末以来,中国传统社会不断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法律也不例外。中国法治现代化一直是社会和学术界关注的问题之一。随着现代法治深入农村,深入“乡土社会”,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因此,民间法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领域之一,研究民间法也不乏论文和专著,田成有以自己的调查和认识,在《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 (以下简称《民间法》)一书中,全面、系统的阐述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民间法》体现了作者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深思和对农村及整个社会的关注。田成有研究民间法的目的便在于更多的了解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相互作用,更好的了解民间法,以便在中国法治建设中重视在中国的社会环境、文化背景下的中国民间法,而非一味复制西方的法律制度。《民间法》的目的除了理论研究上增加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之外,也希望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中,从中国本土出发,利用更多的法治资源,更好地解决社会纠纷,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法不是独立于社会的一个规则体系,法律深嵌在社会母体之中,它是社会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4页)。法律人类学的基本主张是,研究法律必须重视不同地区法律背后的文化、社会的作用。法律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并非是孤立存在的,任何一种有效法律的产生,无不受到当时、当地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法律产生之后,也成为当地文化、社会的一部分,也在影响着这些因素。因此,无论研究何种法律,都不能仅仅从法律本身来看,而是应该从整个社会、文化系统中看待法律的特征、作用和法律的发展。《民间法》一书中采用了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这对民间法的研究尤为适用,因为中国民间法往往是在千百年来人们的生活中形成的,乡土社会这一变动较小的社会中的文化特质往往在其中得到反映,而民间法与本土的文化要素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也十分明显。
  一、界定:什么是民间法
  研究民间法,首先要明确民间法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对习惯、习惯法和民间法的界定,《民间法》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对民间法这样的定义上:“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的生活之中形成的,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在一定地域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19页)民间法是相对于国家法来说的,它与习惯法相比有着更广泛的外延,更多样的具体形式。它主要存在于乡土社会之中(《民间法》认为其与民间社会没有太多实质的区别,而区别于西方的市民社会)。而乡土社会则被认为是,与城市社会与市民社会区别的另一社会形式,它主要存在于远离城市的农村,具有宗族性、稳定性和封闭性的特点(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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