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的标准:
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等项目的赔偿问题 上,各地区每年都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制定具体统一的标准,在这方面应该 不会有什么分歧,矛盾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方面。对触电人身损害构成伤残的,应该采用什么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不仅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准确,也直接关系到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如上所述,《解释》在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上,采用了可供选择的两种不同的适用依据,即丧 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前者的评定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定》(以下称《工伤标准》),而后者则是《道路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称《道 路标准》)。就《工伤标准》和《道路标准》而言,两者都将伤残划分为10个级别,但 具体的条款却存在着许多差异。如对同一人身伤害进行伤残鉴定,用《工作标准》 要比用《道路标准》评定的结果高出一个等级,有时还会高出三、四个等级,如此鉴 定,就会使同一人身损害因鉴定人使用的标准不同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在得 出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又由于采取了同一种赔偿计算方法,即按照事故发生 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就会造成受害人为得到为自己有利的伤残鉴定结论而争论不 休的局面。笔者认为,就触电人身损害致残案件而言,在伤残程度的评定上采取 《道路标准》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因为《道路标准》虽然是行业性的标准,但也是国 家公共安全行业的通行标准。而电力作业由于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城乡人民的生命安全,其行业性质应属于公共安全行业。
四、尚需探讨和完善的几个问题
《解释》的出台,对于统一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正确审理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起了积极的作用。但《解释》的有些规定,由于和《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及规定本身的不合理性,使人民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中产生新的混乱,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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