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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低压电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高压电致人损害是由多因所致时,对非产权人的赔偿责任的归责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包括:(1)因电力设施(如变压器)设计安装与管理存在瑕疵,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的,致人损害应由电力部门承担过错责任;(2)因单方的过错而致人损害的,如电的载体周围存在第三人的违章建筑,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3)低压电致人损害中完全因受害人自己过错而受到损害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4)因受害人自身、第三人、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眼2001?演3号《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款规定: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的规定,亦认可多个原因致人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及数额
  关于赔偿范围。在《解释》未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民法通则》第119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36条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又因为《办法》规定比较明确、具体、便于操作,人民法院在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致残的赔偿案件中,基本上采用《办法》第36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九项。以《解释》第4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与《办法》的规定相对照,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差别;一是《解释》)在原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基础上并列增加了 “营养费”一项;二是“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项目上,在《办法》规定的一个赔偿计算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明确可以采用两个计算方法,即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三是“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上,《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是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解释》则规定:“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需要提出的是,无论是《办法》也好,还是《解释》也好,在对赔偿范围的确定上都存在这样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未把精神损害的赔偿列入其中,这主要是由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性质和以存在“过错责任”为前提条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相矛盾造成的,如果电力作业人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上确实无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是不能得到精神损 害赔偿的。前述“魏博”人身损害赔偿案、“殷俊”人身损害赔偿案,受案法院都判决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1万元,就是由于电力作业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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