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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单因触电案是指触电后果的发生只有一种较为明显的原因而与其它因素没有因果关系。如大风吹断合格的高压架空线掉在正常行走的行人身上导致触电,则该种触电属于意外事故引发的单因触电。
  与之相对,多因触电是指引起触电后果的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触电案件。多个因素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在实际触电案件中占绝大多数。
  对触电案件做出单因触电和多因触电的区分,其法律目的在于通过明确侵权损害结果的原因,寻找到法定的侵权责任主体,并进一步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确定各责任主体的责任份额及是否存在连带责任等。
  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高压电致损的归责建议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何为“高压”?从条文内容里不能看出其具体含义及确切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将1 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界定为高压,同时,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从该条文内容来看,这种民事责任属特殊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将高压致损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是因为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特殊性。电力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物质,对它的占有、使用、收益必须依赖配套的电力设施才能实现。电力设施大多设置在电力企业生产场所之外,有的直接设置在人们的生活区域内。而电力设施在运行过程中极易发生静电、触电等事故,危及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产生事故的原因,有些可以通过强化管理,提高责任心予以消除,但受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有些即使作业人员高度负责亦无法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侵权诉讼中适用过错责任,由受害人提出证据证明电力企业存在过错,几乎不可能。所以,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民法通则》第123条将电力企业侵权民事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作这样的规定,对于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受害人能得到合理赔偿,合理分配损失,实现利益均衡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我们在看到无过错责任在体现对受害人公平的同时也应看到其负面效应,即只要受害人的损害与电力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电力企业没有过错也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乃是造福人类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行为,既然对整个社会有益,那么社会或这种活动的全体受益者就应共同承担风险。无过错责任却将损害结果完全归结于从事这种活动的电力企业,这显然有违公平。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由于责任保险制度并不发达、完备,社会保障体系正待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正处于改革的阵痛期,如果在电力企业民事纠纷中完全适用无过错责任,必将使电力企业侵权责任压力过大,而侵权责任压力增大,有时并不会使行为人更加谨慎地行使,而是促使行为人干脆放弃某种危险活动,或采取过度预防措施造成预防成本超过所保护的利益,浪费社会资源。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及制度条件下,建议对电力企业侵权民事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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