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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以电为工具进行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虽然此类案件也可以形成附带民事赔偿之诉,但其基本的关系则是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
  前两者之外的绝大多数触电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侵权关系,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之债,由民法加以规范调整。
  对触电案件依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及调整该种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不同做出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的区别,其法律目的是为了表明,在触电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法律关系,正确梳理这些关系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保障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将各种法律关系不加分析地混同对待,比如将刑事部分忽略只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对劳动纠纷未经劳动仲裁而直接纳入诉讼程序,或者将行政侵权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混淆等,则将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三)根据触电案件中受害人与事故电源的位置变动关系不同,可以将触电案件分为主动触电和被动触电两种。
  所谓主动触电是指事故电源一直保持对周围环境安全的静止状态,只是由于受害人的主动行为才导致这种安全状态被打破并导致触电损害后果。这种主动不一定但有可能体现为故意触电,如以触电方式自杀、自残,或者受害人实施窃电或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等。这些都属于主动触电中的故意触电,也就是说实施接触电源的行为对受害人而言是故意的,尽管其主观上不一定期望触电致损后果的发生。主动触电除故意触电之外,更多的属于过失触电,即触电结果虽然是受害人主动接触电源的行为导致的,但是受害人主动接触电源的行为主观上却是过失的。然而,无论受害人接触电源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影响其主动触电的性质。
  相应的,被动触电指受害人与电源之间的安全状态被打破是由致害电源的位移引起的,触电结果的发生对受害人而言是被动的。当然,致害电源的位移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意外事故、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等。
  在实际案件中,主动触电与被动触电的界限往往因为触电原因的复杂性而并非绝对清晰,一起触电案可能既包括受害人的主动行为也包含一些被动的因素,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了。
  对触电案件做出主动触电和被动触电的区分,其法律目的在于寻求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及各原因对于损害后果的作用大小程度,从而结合其它一些因素为判断案件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以及如何分担法律责任提供依据。
  (四)根据导致触电结果原因的量的多少可以将触电案件分为单因触电案和多因触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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