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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授与下的补偿协商——论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二、公法救济途径
  首先,关于司法审查的余地,2004年7月1日完成立法的行政许可法为公法救济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管道(第276条)。而既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流通方案的核准属于特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非流通股股东或流通股股东自然得对其加以争执。其次,就可适用的法律,既然财产法在中国还未正式立法,宪法就成了与这个问题最相关的法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后已明文承认私有财产权(第1213条),另第5条阐明了宪法的最高性。虽然有认为这种情形将随着法治的发展有根本上的改变 ,然我们认为管制性征收和管制性授与的探讨在目前中国国内法下仍有其局限性。在中国当前的局势实行美国法上的行政征收理论,仍不足以提供补偿的法律依据。
  肆、学说及法律依据
  一、给付行为的重要性和关联性
  给付行为的一般性定义就是指政府无偿给予的利益 。首先,征收和给付两者息息相关且互为因果 ,就像中国的情况,赋予非流通股股东流通权的给付行为,将会造成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价值的损失,如同管制措施直接或衍生地剥夺他们的财产。其次,给付和征收都会影响相关的财富,就像中国的情况,不仅流通股股东直接因非流通股的流通而遭受个人的损失,其余社会大众也因非流通股股东获益而相对地变穷。第三,滥权和其它政治恶行的风险在给付行为上更甚于征收,这是因为「给付行为创造赢家,而谁是输家却不明确,使得它成为相当有吸引力的政策工具」 。第四,给付行为如同征收行为,都须考虑公平性和效率性 。未经计划的管制性授与可能造成政府着手进行的经济效率计划失败,也会扭曲个人的投资决定 。而管制性授与中潜藏的财富分配与中国快速加大的贫富差距息息相关。在早年的发展「先让一部分人富起来」的政策固然有它的优点甚至是必要的,但现在继续未经计划的管制性授与而让一小部分的人受惠,是否仍然符合公平性和效率性,就值得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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