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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授与下的补偿协商——论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行政授与下的补偿协商——论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王文宇;陈建霖


【全文】
  股权分置结构是中国独有的市场现象。这个现象产生于依所有权归属将股份分类;藉此分类,只有某些种类的股份能够在证券交易市场流通。为数众多的非流通股导致了市场的缺失,例如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间的利益冲突、资本市场定价机制的失灵和公司治理等问题。
  首先,第贰部份简述历史背景与现行改革。第参部份检验传统观点下改革的法律依据─「合同理论」。然若认流通股股东的损失,是源于行政当局允许非流通股流通所致,公法救济途径应是可尝试实行的方式。惟美国法之征收行为理论,仍不足以提供对流通股股东补偿的法律依据。第肆部份转向对授与行为理论的讨论,并论证在中国之改革下,采此一理论,能够为政府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在取得流通权利前须补偿流通股股东,提供法律依据。
  在授与行为理论的基础上,第伍部份利用经济分析评估中国现行的改革。首先探讨赋予流通股股东补偿的权能时,依据效率性和中国的实行考虑,应实行财产法则或补偿法则。接着探讨比起在中国脉络底下常见的行政改革,私人协商机制无疑是相当特殊的现象。最后,提出几点确信能控管风险、促进改革执行效率性的建议,不仅与现行的改革有关,亦能有助于未来授与行为理论的实际实行。
  贰、历史背景与现行改革
  依所有者将股票分类是相当特殊的中国现象,这是其它任何成熟之股票市场所无迹可寻。此一股权分置造成供给与需求分离,不同的价格和盈利率使得同次发行的股票价格不一 。占多数的非流通股也导致人为的股票价格虚高 。其结果,引发中国资本市场的缺陷 :1. 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冲突 ;2. 侵蚀了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 ;3. 妨碍了科学评价标准和有效激励机制的发展 。
  2001年透过允许国有股流通交易达到减持目的之改革方案 是失败的 。2005年9月新改革计划 全盘施行。在此改革方案底下,赋予非流通股流通性的过程本质上是合同行为(两种股东间的协商) ,因此关于流通性的「对价」并没有一套复杂的计算公式。然而,支付对价以衡平股东间的利益乃为国家所鼓励 。
  参、学说及法律依据:传统观点
  一、合同理论和其它私法救济途径
  依多数中国法学学者的观点,改革的法律依据是「合同理论」。 也有少数学者采侵权行为说 。合同理论奠基于有关非流通股流通权的两个前提:1. 相对于公司法条文规定,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不同权,流通股得流通不必然表示非流通股也能流通。2. 非流通股没有流通的权利,除非支付流通所生的损失。我们认为前者为是,惟就后者来说,我们质疑所谓「潜规则」能侵害非流通股股东的财产基本权,特别是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已宣示对于私有财产权之法律保障 ,假设真有所谓的「潜规则」也是基于具有流动性的条文且得以修法推翻之。因此,我们认为非流通股的流通权仅是受到行政当局的暂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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