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谞龙:《缠绕的法律与道德》,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
陈聪富:“民法的基本观念”,载《月旦法学教室》创刊号,第51页。
同注2引文。
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48页。
同注30引书,第449页。
渠涛:《中日民商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0页。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4页。
同注32引书,第170页。
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7页。
张恒山:“论人权的道德基础”,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同注36引书,第52页。
同注36引书,第35页。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柯岚:“法与道德的永恒难题——关于法与道德的主要法理学争论”,载《研究生法学》2003年第四期。
H?L?A?哈特:《不道德与叛逆》(H?L?A?Hart, Immorality and Treason, in Oxford Reading sin Philosophy, The Philosophy of Law, edited byR?M?Dworki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85.)
同注30引书,第366页。
毫无疑问,自由主义是当今西方社会最基本的意识形态。而自由主义最基本的要义,就是有名的中立性论旨(the neutrality thesis)。德沃金指出,自由主义与要求“政府在什么可以被称之为道德生活这一问题上保持中立性”是一致的。(道格拉斯?N?胡萨克:《
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1页。)加拿大政治哲学家基姆利卡也指出,“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所强调的‘中立’——国家不应当奖赏或惩罚各种有关好生活的特定观念,而应当提供一种中立的架构,使人们能够在此架构中追求不同的和有可能冲突的善的观念。”W?吉姆里卡:《自由个体主义和自由中立性》(W?Kymlicka,“Liberal Individualism and Liberal Neutrality”,in Comnitarianism and Individualism ,edited by Shlomo Avineriandothers,OxfordUniversityPress,1992,p.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