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路易?迪蒙:《论个体主义——对现代意识形态的人类学观点》,谷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
刘晓虹:《中国近代群体观变革探析》,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卡尔?R?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一卷)(Karl R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Vol.1,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7.p.10.)。
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陈波、郁仲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4页。
尹田:《法国现代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5页。
杨立雄:“‘个体主义’抑或‘整体主义’”,载《经济学家》2000年第1期。
转引自万俊人:《现代性的伦理话语》,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在孟德斯鸠看来,公共利益永远是“每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在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在民法的规定下,“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0页。)休谟也持有这种观点,在休谟看来,所谓公益就是依靠市民社会的形成而由各人得到的利益。(参见李非:《富与德——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市场社会的架构》,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66页。
转引自戴茂堂:《西方伦理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7页。
同注15引书,第172页。
转引自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8页。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页。
同注18引书,第192页。
同注18引书,第192页。詹森林指出,公序良俗与诚信原则同属民法上最重要之不确定法律概念,系法官于具体案件中,斟酌各项因素,做出妥适裁判之重要媒介。参见詹森林:《民事法理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