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律师解读】:
本条例第31、32条的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
五十八条只是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但未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责任。既然劳务派遣单位为本法所称用人单位,那么理应承担所有了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条规定将蕴含的法律条文明确化了,有利于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读】:
设立了罚款的前置程序。即劳动行政部门在罚款之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只有逾期不改正的,才能进行罚款,否则该罚款的程序违法,依法将被撤销。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律师解读】:
该条规定的两倍的工资和赔偿金均为
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未支付的,行政部门当然有权责令支付,但该条并未规定若仍不支付用人单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实为缺憾!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
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