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强调了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月应得的全部“货币性”收入。因此,用人单位提供的实物补贴和福利,将不再作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组成部分。同时,本规定解决了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如何计算月工资标准的问题。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
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律师解读】:
补充了
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但未规定下属单位成立派遣单位或与用人单位合作成立派遣单位,再向用工单位派遣的问题。但用人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问题,并不能完全杜绝,如:用人单位股东出资或找亲属出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再向用工单位进行劳务派遣,因这两个公司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隶属关系,也没有合作关系,因此,完全可以规避该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灵活用工,双方可以口头协议,且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这与
劳动合同法第
58条规定明显冲突,但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因此该条规定显得更为直接和明确,更易掌握和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禁止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但不禁止将招用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的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