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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权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 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9页。 
   参见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对此问题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第一卷第十六篇中以“身分减等”为题进行了阐释,人格与人身之关系由此也可见一斑,参见该书第33页以下,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黑格尔著,前引书,第45页。 
   伊曼努尔·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拉德布鲁赫在论“法律的目的”时说人类个体人格属于整个经验世界里具有绝对真理性的事物,参见氏著《法哲学》第七章“法律的目的”,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正文之引文见是书第57、134页。 
   对此可参考威廉斯对“人格”的知识考古学分析。 
   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参见黑格尔著,前引书,第46页。 
   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载《中国民法百年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参见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卡尔·施米特著:《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页。 
   童之伟先生曾把权利分为“本源性权利”与“过程性权利”,而“所谓本源性权利,是指直接基于一定的物质力量,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土壤形成的权利,它先于、高于权力和实在法”。参见氏著《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9页 。 
   参见卡尔·施米特著,前引书,第十四章。 
   See Edward J.Eberle,DIGNITY AND LIBERTY:constitutional visions in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Praeger Publishers,2002,p50. 
   相关文献综述可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以下;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第三版,第305页以下。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一法庭1980年6月3日的裁定,见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54卷第148页以下,转引自林来梵,前引书,第169页。 
   如周叶中主编的《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与董和平等编著的《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等宪法教材中均将人身权列入人格权中,分别参见其书第270页、第393页。 
   胎儿,特别是怀孕六个月之后的胎儿,其凭着自己的身体就能存活,所以他/她也享有人格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都在有关案例的宪法判决中以保护胎儿人格权名义,保护其生命(人身)权,即反对堕胎。参见Roe v.Wade,410 U.S. 113 ;BverfGE 88.203—366 Schwangerschaftsabbruch ‖。 
   我国民法及宪法学界存在着将人格权(人格尊严)纳入人身自由(人身权)这样的归类模式,相关文献综述,参见林来梵著,前引书,第165页以下。 
   如周叶中主编的前引书书与董和平等编著的前引书书等教材在列举人格权时均没有提到隐私权。但一些最新宪法学教科书如秦前红主编的《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莫纪宏主编的《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在概述人格权时提到了隐私权,但仅点到为止,参见两书的基本权利章节。不过,周伟先生在其《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中,对“对侵犯人格尊严中隐私权的保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参见该书第69-70页。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Douglas)曾代表最高法院说:“我们所面对的隐私权,比权利法案更古老——比我们的政党、比我们的学校体制有更久远的历史。”See,e.g.,Griswold v.Connecticut,381 
  U.S. 479  
   《哈佛法学评论》1890年第4期发表了一篇著名论文The Right to Privacy(《隐私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概念最早由此文提出。有关隐私权的形成及其具体涵义之学说谱系,可参见彼得·斯坦 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第八章个人隐私,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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