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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权

  当然,以上对宪法人格权规范对国家公权力之拘束力的分析,乃是据于公民与国家二元对立的基本社会结构所产生的传统人格权效力理论。进入现代社会,宪法理论及司法实务均对此理论提出了挑战,即认为宪法基本权利对于第三者的私人亦应同样具有拘束力,即所谓的基本权利“第三者效力”说[29]。其实,第三者效力说并未超出宪法权利保障的逻辑之外,因为基本权利蕴含着受绝对保障的客观价值秩序而此种绝对保障必然要求随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强化基本权利规范的效力范围。基本权利绝对保障的逻辑也就意味着基本权利规范在私法领域同样适用。对作为第三者的私人具有拘束力,是基本权利效力适应社会变化发展而自觉作出的调适。在人格权方面,这种调适主要表现在其效力的“放射效应(Ausstrahlungswirkung)”上。
  人格权“放射效应”,是指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权,开始适用于私法领域,对第三者的私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人格权放射效应理论为私法超越法律实证主义、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人格权提供了私法宪法化(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private law)的私法解释方法及适用途径,它使得公民个人人格与尊严在日益变化发展的社会秩序里能始终获得有效的保障。
  当然,追溯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权在私法解释中的放射效应,即私法宪法化,其理论及实践最早还是德国法的一项重大发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将基本法上的人格权适用到私法关系的保护上[30]。之后,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其上述放射效应就从未停止过。下面我们就以1997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避孕措施失误案”的裁定为例,分析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是如何辐射到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中。在是案判决理由书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指出:
  “假使医学的持续进展,使医生的医疗协助可以介入高度私人的,应该由配偶双方自主负责的生育事务范围,那么特别使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与契约责任法就应该担当下述功能:保障因此而危及的,父母与子女的人格权、妇女身体完整性的不受侵害以及,父母亲的人格自主决定权。只要现行责任法制容许这样的持续发展,那么应如何协调相冲突利益的具体决定权限,就应该归属于司法裁判权。”
  接着它判决说:
  “人性尊严作为基本法的最高价值及主要的结构性原则,它意指着人的社会价值以及应受尊重的请求权,依此,禁止将人变成单纯的国家客体,使人承受一种根本危及其主体性的待遇(参照BverfGE 6,32/36,41=NJW 1957,297; BverfGE 30,1/26=NJW 1971,275)。”[31]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私法关系中充分演绎基本法人性尊严(第一条)与人格权(第二条)条款蕴涵的人格尊严价值,其目的无非就是要使此基本价值不但获得国家公权力还要赢得其他私人的尊重与保障。唯有这种公、私两面的双重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基本法所建构起来的充分保障人权的宪政社会秩序。通过在私法领域中的放射效力,人格权效力辐射范围大大增强了,更进一步保障了公民对此人格权的享有。
  令人振奋的是,在我国当下谋求宪政秩序的大背景下,我们已对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权之“私法化”效力已有自觉的学理意识及司法实践。那名噪一时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即是明证。本案当事人所主张的姓名权,即属于公民人格权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8月23日所作的那个著名“批复”,其主旨就是以保护公民宪法性的人格权——其中的姓名权——的方式去救济公民宪法上的受教育权[32]。从宪法规范效力的维度上考量,此“批复”在我国历史上堪称是个伟大的“尝试”。不过,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权要在我国公、私法律关系中产生足够的实效性效力,那还任重道远。
  与司法上的自觉实践相比,在人格权的理论研究方面我国不少学者对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还委实认识不足,甚至存在着巨大的误解。比如有学者在一本广为采用的《宪法》教科书中论及人格权时,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有关人格权之规定“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利的补充和扩展”[33]。或许,此等认识与我国现行宪法在文本排列上将人格权条款(第三十八条)放在人身权条款(第三十七条)之后不无干系。与德国基本法第一、第二条便是人格尊严与人格权条款、将人格权置于整个宪法规范体系的首要地位相比,我国宪法对人格权的宪法文本地位及其在整个宪法规范价值秩序中的地位都显然定得有些过低。此点已被我国规范宪法学学者林来梵教授所意识。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中,林先生指出,德国基本法所代表的“人格主义”最适合于作为建构我国宪法权利规范的核心原理,甚至可借鉴来作为当代我国法秩序整体之哲学基础[34]。毫无疑问,此种问题意识及其所体现的对未来我国宪法人格权规范文本优位及其价值核心地位之前瞻,着实值得我们在对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权进行重新认识与定位时思虑、斟酌。窃以为,我们在规范与保障人格权方面努力之方向及目标无需旁骛、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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