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退票费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退票费。毕竟,胡峰是因为不愿意在大冬天迎着风雪去赶几十里的路去火车站退票,更不愿意接受火车站20%的退票费的规定,所以才选择在网络上转让自己的车票的。是的,我们应当承认国家的铁路行业是一个特路的行业,但是乘客和铁路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依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这一点上并没有什么例外。认识到这一点对于认定退票费的性质极为重要。
实践中,我们大部分人对于火车票的退票费的性质认识存在误解,认为退票费就是车站扣除了20%的票款。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根据《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
48条的规定,“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也即是说,按照《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乘客的退票过程包括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其一是乘客将车票退还给车站,而车站全额返还车票的票款;其二则是乘客需要向车站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只是实践中,车站将这两个法律行为合二为一,给人们造成了退票要扣除20%票款的错觉。对于《规程规定》的“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我们表示理解。但需要追问的是,20%的手续费是根据何种法律,根据何种标准计算出来的? [1]为什么不是更高或者更低呢?该手续费收取的理由和标准为什么不进行公开?如果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那为什么对于火车晚点或者超载导致乘客无法上车,车站不赔偿乘客的损失,却仅仅是全额退票或者转签呢?显然对于这些问题,铁路部门至今没有给公众一个交代和说明。
(六)关于本案的判决是否会让真正的“黄牛党”更加猖獗的问题
网络上很多人对于胡峰一审告倒上海铁路公处安表示担心,认为法院的判决有“放纵黄牛党”的可能性,从而会使真正的“黄牛党”倒票更加明目张胆。对于这一点,我们这种担心既没有必要,也没有道理。因为本案在很多方面跟一般的倒卖火车票并不具有共通性:首先,胡峰只是为了转让自己原来用来乘坐的火车票;其次,也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是上海铁路公安处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就胡峰案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导致其最终的处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不清”的基础之上;再次,诚如法院认定的那样,铁路公安机关在查处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行为时,不但要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子规定的具体条款,还应当注意总则性条款的相应规定。即使认定胡飞的行为属于倒卖车票,其行为也是特别轻微(毕竟只有27元钱,也仅仅只能弥补买票成本),社会危害不大,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上海铁路公安处进行拘留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