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有一部分网友认为,要求1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而且相关法律也没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胡峰的这一要求实在“过分”。对于该问题,在开庭时,我们就曾经进行的解释和争论。我们认为,无论是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还是作为行政法学的研究者,我们当然清楚国家的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提出这个问题呢?是因为在我们看来,作为生活在这块热土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当然应该服从国家的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但是我们的原告,以及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的中国公民,是一个又一个法律上“大写的人”,而非可以被随意地处置的无生命的物品。作为一个共和国的公民,原告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作为人的尊严,并在这种尊严被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与赔偿,且关于这种赔偿,不会因侵权的主体的不同而存在例外。
我们想提醒所有关注本案的人们认真的想想这样一幅画面,即当原告被违法拘留却无法做出自由的申辩时,当原告的家属和朋友找遍整个上海却找不到原告哭泣到昏厥时,当原告的家属在原告被拘留的第4天才通过私人关系找到原告时,当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的朋友“我们通常都不通知,再说你现在不是已经知道了吗?”时,当原告的声誉因为这个违法的行政拘留蒙上羞辱而不得已辞职的时。我们不知道还有谁可以站出来大声地说“原告就是一个没有思想、没有尊严的物品,他不会因为这个违法的拘留遭受任何精神上的压力和损失?”如果没有人可以这样说的话,那为什么不给予他精神损害赔偿呢?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认同法院的判决。事实上,无论是原告,还是作为代理人的我们都支持法院的一审判决。但是,我们仍然希望通过这样的诉讼请求,来呼吁社会和立法机关关注更加关注“人的尊严”问题。因为今天被拘留起来的是胡峰,但是明天就可能是你和我,对于这一点,我们都不应该心存侥幸。
(六)关于乘客有没有权利转让自己购买的火车票的问题
我们认为,根据《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购买了车票后,车票应该属于私人财产。公民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对私人财产作出处理,可以卖掉,退掉甚至销毁。应当说,这是符合《
宪法》和《
物权法》的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当然,我们应当看到火车票在当下中国依然属于稀缺资源,所以公民对于作为自己财产的火车票的处理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一定限制,但这是另外一个如何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的制度建构问题。我们并非认为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甚至打击“黄牛党”不重要,只是觉得其没有重要到泥沙俱下,不分青红地要剥夺所有公民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