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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主体”之法律地位

论“虚拟主体”之法律地位


林旭霞


【摘要】“虚拟主体”是指以TCP/IP协议为基础在互联网上虚构、假设的网络行为的实施者。在处理网络争端的过程中,人们提出:虚拟空间中虚拟的“人”能否人格化,从而成为法律“人”?通过对法律人格内涵、标准的分析,我们发现,虽然法律人格在现代社会呈现扩张的趋势,但赋予“虚拟主体”法律人格的设想,没有法律上的进路。“虚拟主体”是民事主体在网络环境下的身份。它代表了不同的现实主体在网络活动中不同的地位并体现了他们的特定的利益。
【关键词】虚拟主体;法律人格;身份
【全文】
  私法上的“人格”与“身份”都是属于历史的、又是伴随法律未来的命题。近现代以来,社会的发展使“法律人格”呈现扩张的趋势,“身份”也远不是亲属意义上的概念,而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的发展又将人们的视线引向网络空间,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活动多姿多彩,虚拟空间栩栩如生地模拟、再现着现实世界的生活——美好的或丑恶的。现实财产利益以及各种权益争议在网上的延伸已成不争的事实。由此引申出的问题便是:“法律人格”有否向虚拟世界扩张的可能?虚拟空间的重要表征—— “虚拟主体”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关涉民法基本理论在网络时代的命运。对此,我们必须作出具有前瞻性的研究。
  一、关于“虚拟主体”的界定
  从词源上看,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虚拟”一词的意义是:虚构的、假设的。也就是说,汉语意义上,“虚拟”的原意是人类的假设或假想。虚拟在英文中的表述是“virtual”,根据The Oxford Dictionary的解释,“virtual”的意义是:虽然不是真的,因表现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视为真的。在这一意义上,“虚拟”一词包含有“模拟真实且如同真实”的意思。
  本文对“虚拟主体”概念的界定是基于虚拟的第一种意义——虚构的、假设的,即“虚拟主体”是指以TCP/IP协议为基础在互联网上虚构、假设的网络行为的实施者。网络中之所以存在这种“虚拟主体”,是因为虚拟环境实际上是一种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之间的连接关系。这种连接关系依靠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即传输控制协议/因特网协议)与用户资源共享原理来维系,使众多计算机统一按照TCP/IP协议来即时交换信息。在这种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识别行为主体无法依靠相貌、名称、标记等有形的标识,而只能依据一组二进制数据组成的IP地址。也就是说,虚拟环境实行的是最小化的身份验证。于是,无论申请域名、注册网站、申请个人主页、申请邮箱、租用网站等等网上活动,用户需要提供的就是账户和密码这两种信息,账号和密码的结合即可以验证用户已获得某一系统的授权,即取得了(或称“虚构”了)一个“虚拟主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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