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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

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


李桂林


【摘要】理性是法理学的永恒主题。现代法理学的理性话语经历了从“理性法”向“法律理性”的转向,这实际上是法理学从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向。法律与实践理性的关系体现为“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体现”、“法律是行为的正当理由”、“法律是实践性信息”等命题。同时,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也具有客观性,其客观性基础在于实践商谈。
【关键词】理性;理性法;实践理性
【全文】
  为法律寻求一个客观的依据是法理学的重要旨趣,理性则是法理学的永恒主题。19世纪以前,人类总是试图在理性的基础上建立人类的法律大厦。后现代主义思潮兴起之后,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也一直受到法学家们瞩目。因此,研究法律与理性的关系在今天仍然不失其重要意义。
  一、法理学理性话语的转换
  20世纪法理学领域的理性话语经历了从理论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换,法理学从自然法学时期对理性法(rational law)的追求,转变为对法律理性(legal reason)的仰赖。
  19世纪以前,法哲学在法律与理性关系问题上的立场体现在法理学对理性法的追求之中。在“理性法”这一术语中,“理性的(rational)被用来指某种认识或判断符合事物的本质、符合整体与个别的必然联系。相应的,理性是指人类根据事物和世界的本质联系推导出具有绝对约束力的法则或法律的能力。在自然法学说中,理性体现为从某个基础性原则开始演绎出一个内在和谐一致的规则体系的能力; 这一规则体系由于是从某种正义原则或道德原则出发通过演绎得到的结果,因而也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
  “理性法”或“正确法”的观念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根深蒂固,到近代以后,在理性主义影响下更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洛克认为道德和政治观念可以像“三角形三个角等于两个直角那样无可争辩”,斯宾诺莎的“几何学的伦理学”也是如此。[1]在理性主义看来,理性与绝对知识相等同,理性使人类具有发现绝对知识的独特能力,使人类可以将这些知识用于实践。这一时期的法哲学家们也满怀信心地努力构造理性法的大厦,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立法问题。其中的典型代表当属沃尔夫,他从普遍的人性出发推导出了他的理性法大厦,其中的每个自然法命题都是从各种终极性的高级概念出发,经过最严密的推理程序推导得来,符合逻辑一致性的要求,能达到几何学的严密性。[2]总的来说,不同时代的理性法都共享着以下特征:第一,理性法的基础是建立在某种理性权威的基础之上。在这里,理性可以是自然理性、神的理性或者人的理性,而近代理性法则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第二,理性法的获得方法是逻辑演绎,整个体系中的所有命题都是从几个被认为不言自明的公理那里推导出来的;第三,理性法规则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正当性,是因为它们的内容被涵摄在几个简单的公理之中,在具有逻辑一致性的同时也具有实质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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