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主张的地方性知识并非不少学者所认为的旨在打破传统认为的法律知识具有统一性的观念,企图从理论上拒绝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对地方性知识的描述,强调法律的地方性,旨在强调法律知识为一系列发展变化的具体历史条件或情境的总和。我们对法律的考察与其像传统上只是过分关注普遍的准则,倒不如着眼于形成法律的具体情境条件。对特定历史条件和特定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法律情境,运用特定的法律价值观、立场及视域来研究,理解他人的理解与理解西方的理解同等重要,没有问题意识何谈借鉴与移植,邯郸学步的意义又何在?
理解他人的理解
从雷格瑞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巴厘人有一种自己固守的法律意识存在,他们相信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及人类都是有门类、等级、协作之分的,不能归类者就扰乱了整体的秩序,尽管在道德和情意上大家表示理解,但仍旧逃不出被矫正和清除的命运。在如果——那么的图示指引下,他们对于因为——所以的指示也就变得明确和简单,所以,出现了即使像“神”那样的王君也改变不了的结果。在巴厘人的法律意识中,权威和习惯的分离、对过失的定义等观念可能在我们看来十分怪异,但要理解巴厘人的法律,要理解他们的规范性秩序,就必须将它同他们的生活方式、对世界的看法联系起来。又如,巴厘人按出生的长幼序数而把孩子们命名为“头生的”、“二生的”、“三生的”、“四生的”四种,过了老四又开始新的循环,第五个孩子也叫“头生的”,第六个则叫“二生的”……在一母所生的同胞中,叫“二生的”那个人也许是“头生的”老五或老九的大哥。这种循环式的称谓序列并不能真正反映同胞之间的长幼之序,却体现着一种往复无穷的生命观念,它不可翻译,但应被理解,是具有文化特质的地域性的知识。[7]
这些事例中的事实如果从西方法律经典的角度来分析,可能要借助于诸多的法学家,运用到庞杂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去重新界定和说明,因为这已经和他们所认为的传统的
刑法、民法、
婚姻法、亲属
继承法等背离太多了。但这一切放在巴厘人那里,一切都井井有条,事实与法律、事实与判断合二为一,只要有先验的逻辑判断,他们就可以确定应该如何作为。我们发现,巴厘人处理事情的方法虽然与我们有很大的差异,但他们的逻辑性并不亚于我们。这里和我们看到的埃里克森所言的无需法律的秩序如出一辙:“是规范,而不是法律规则,才是权利的唯一源泉。”[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