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读格尔兹的《地方性知识》

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读格尔兹的《地方性知识》


肖琳


【全文】
  文化是一种通过符号在历史上代代相传的意义模式,它将传承的观念表现于象征形式之中。通过文化的符号体系,人与人得以相互沟通、绵延传续,并发展出对人生的知识及对生命的态度。——格尔兹[1]
  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终生致力于文化和符号阐释的卓越学者克利福德·格尔兹教授 (Clifford Geertz)于2006年10月30日在美国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医院去世,终年80岁。格尔兹自1970年以来一直在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工作。根据该院发布的消息,格尔兹死于心脏手术后的并发症。由于他在文化理论和文化阐释领域的卓越贡献,格尔兹被看成解释人类学或者象征人类学的奠基者,但他的影响已经超越人类学本身而渗透到更广泛的社会科学领域。
  格尔兹1926年生于美国加州旧金山一个土木工程师的中产阶级家庭,“二战”结束后进入俄亥俄州安帝奥克学院学习文学和哲学, 1950年获得哲学学士学位。之后,他进入哈佛大学,师从克拉克洪学习人类学, 1956年获得人类学博士学位。他先后在加州大学、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著名学府讲学,后长期担任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社会科学教授。格尔兹的主要著作有:《爪哇宗教》(1960)、《旧社会与新国家》(1963)、《文化的解释》(1973)、《尼加拉: 19世纪巴厘剧场国家》(1980)、《地方性知识》(1983)、《著述与生涯》(1988)、《事实之后:两个国家、四十年、一个人类学家》(1995)等。其中,《文化的解释》于1974年荣获了美国社会学会的索罗金(Pitirim Alexandrovitch Sorokin)奖,同时美国人文、自然科学院也给他颁发了社会科学奖。另外,1991年他又获得由日本颁发的亚洲大奖,因而他成了唯一在亚洲获奖的西方人类学家。格尔兹的文化解释理论表达于以文化群体为分析单位的宗教、法律、艺术、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研究上,他的《地方性知识》一书荟萃了这些思想。
  这一别有风格而有高度关怀的人类学风范,影响了几代人类学家的知识定位,也使我深感着迷。在阅读格尔兹著述之时,我深深地受到了感染。正如苏力教授所言:“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2]然而,对格尔兹所说的“被民族的生活创造”的法制,法律人类学家又该作何理解?我时感迷惑。此处,我愿通过重读大师之作,对问题略作探讨。“地方性知识”的提出地方性知识的提出,无疑与人们对知识实质的认识之变化有关。人类历史上,自然科学所确立的客观性和可重复性原则长久以来被视为科学的本质精神。为此,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提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遭到质疑。即使承认二者的合理性,自然科学确立的标准仍是它们顶礼膜拜的对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卢曼指出:“哥白尼、伽利略和牛顿虽不是社会科学巨匠,但却是现代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的大师。”[3]康德曾主张,科学知识本质上不是分析命题,而是综合命题。对综合命题的奠基要求有逻辑以外的经验根据。此后,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知识只是随着我们的创造性参与而正在形成中的东西,而不再是什么既成的,在任何时间、场合都能拥有并有效的东西。知识的主体既不是单一的个体,更不是什么普遍的人类性,而是特定时间和场合中具有连带关系的共同体。经验解释学或语用学转向的哲学则把主体性理解为主体间性,而文化学家们则更直接地在种族和文化群体的连带性意义上来解释主体性。用连带性来解释科学,科学家不是什么中立的、公正的代表,科学知识也不再以普遍有效性为前提。库恩则进一步发展了这种思想。库恩不主张去分析现成的和既有的知识,而应当关注知识实际生成和发展的过程。他指出,任何科学共同体都带有历史的成见,因而都置身于一种局域的情境中了。知识的内容与准则只在特定时代的共同体内部得到辩护,因此也只对共同体成员有效。对我们而言,重要的与其说是分析普遍有效的方法,毋宁说是描述特定的历史情境以及在这种情境中实际有效的范例。[4]在他之后出现的新科学哲学和科学知识的社会学的社会构造理论都试图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延伸。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