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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钱包”

   
  这种状况是从1991年持续下来的。而在此前,上诉法院法官、地区法院法官、参议员、众议员的年薪对比关系并不是固定的。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的统计数据表明,1969年以来,四者中只有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始终保持着领先地位。具体可参见:http://www.uscourts.gov/salarychart.pdf。 
   
  数据来源: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uscourts.gov/salarychart.pdf。 
   
  表格数据节选自:波斯纳著、邓海平译,《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波斯纳著、邓海平译:《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6页。 
   
  在某些国家,法官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公务员。笔者这里所谓公务员是指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网站,http://www.worldbank.org/data/wdi2004/worldview.htm。 
   
  波斯纳认为,美国的大法官们领取的也是低薪水,不过他的比较对象是律师。波斯纳著、邓海平译,《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的统计也表明,1969—2002年间,联邦法官的实际工资(real pay)下降了约23.5%;1969年,地区法官的工资比顶级法学院院长的工资高20%,比资深法学教授的工资高30%,而在1993年,地区法院法官154700美元的年薪比顶级法学院院长300000美元、资深教授210000美元的年薪少了很多;目前,非赢利组织CEO的平均工资大约比最高法院法官高20%,比地区法院法官高35%。可参见:http://www.uscourts.gov/newsroom/judicialpayincrease.htm。 
   
  比如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品行良好条款和服务报酬条款(The Judges, both of the supreme and inferior Courts, 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ur, and shall, at stated Times, receive for their Services, a Compensation, which shall not be diminished during their Continuance in Office.)就是对三权分立下司法独立的保障。 
   
  比如日本。日本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只有3%,而经过司法研修所的培训后担任判事补的大约占通过司法考试者的15%;在通常情况下,就任判事补10年后才能升任判事(法官)。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yearbook2003_c.pdf。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dfndtjgb/t20040216_141551.htm。 
   
  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可参见: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2004年第三期,第5—8页;吴志攀,《司法考试与地区差异》,《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一期,第4—5页;石洪涛,《大学生不愿当法官 律师不愿考最高院》,《中国青年报》2005年3月11日。 
   
  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2004年第三期,第5页。 
   
  已有学者对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可参见:吴志攀,《司法考试与地区差异》,《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一期,第7—8页。 
   
  可参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网页,http://www.supremecourtus.gov/about/briefoverview.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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