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山:《北京公务员工资改革计划引法院工商等部门不满》,http://news.sohu.com/20040908/n221937357.shtml。 事实上即使有这样的统计数据,对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法官的收入高低做出一个判断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中国地域辽阔,东部与西部、城市与乡村的消费水平差距非常显著,货币的购买力差距也就很大。以目前的房价为例,中等偏上的住宅在北京大约是每平方米7000—10000元,在同为直辖市的重庆,每平方大约是2000—5000元,而在重庆中等水平的郊县,每平方700—1000元的房子就属于“豪宅”了。 笔者这里所谓隐性收入并非指法官因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收入”(“黑色收入”),而是指法院内部工作人员都可以获得的“非合法收入”(“灰色收入”)。正是因为“灰色收入”的存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不同地区的法院、同一地区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业务部门的法官实际获得的收入都是千差万别的。 在美国,相似的指标叫法官流失率(turnover)。可参见:波斯纳著、邓海平译,《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在中国,由于没有法官离职的统计数字,因此,计算法官流失率并不现实。 这个因素即将不存在。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北京表示,人民法院将改革现行法官选任制度,逐步实行上级法院法官空缺主要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的逐级选任制度。可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12/17/content_2347369.htm。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8—346页。 广东省韶关市法院的遭遇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2001年,该市人才引进团远赴大西北,希望招一批应届法律专业毕业生。回来时反映情况良好,有不少毕业生跃跃欲试。可是,到了11月份全市组织公务员考试的时候,一个都没来报名。可参见:曾庆春、梁锐,《法官门槛提高 断层现象日甚》,《南方日报》2003年7月25日。 一个最新的例证是北京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现代远程(网络)法学专升本学历教育的毕业人数。据报道,经过双方三年多的共同努力, 2001 级学员顺利毕业,其中有 7000 多人取得了毕业证书。7000人在全国法官中已经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了,而这还只是一届毕业生的数字,没有在法学院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在职法官总数可想而知。可参见:http://edu.chinalawinfo.com/news/detail/one.asp?id=226。 一个例外是,“教而优则仕”的现象近几年在中国各级法院时有发生。但是这种“教授当副院长”的现象还不足以影响中国法官高起点法律人的比例。 当然,这和中国以往选任法官未向成熟法律人(主要是律师)开放也有一定关系。 贺卫方:《初衷美好 落实不易——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是否可能?》,《中国法律人》2004年11月号,第18—19页。 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2004年第三期,第5—6页。 石洪涛:《大学生不愿当法官 律师不愿考最高院》,《中国青年报》2005年3月11日。 下文关于各国法官收入的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均出自:胡健华,《法官的级别和工资待遇——外国法官制度简介之五》,《人民司法》1994年第五期,第45页;潘剑峰,《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保障》,《政法论坛》2001年第六期,第17—1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