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我们还必须看到,在现阶段,法官加薪还面临如下制约因素:
(一)法官人数。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官队伍要庞大得多。以中美两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为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在职法官是9名,加上各种辅助工作人员,其总量也为数不多; 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却有数百之众,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其成员总数更是有望逼近千人大关。目前,我国的法官总数大约是25万左右, 要给这么庞大的法官群体加薪,对于财政实力尚不雄厚的中国来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二)法官素质。应当承认,目前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还不尽如人意。因此,在考虑给法官加薪的时候,我们必须对如下问题作出回答:是先提高法官素质再加薪,还是通过加薪实现法官职位候选人充分竞争进而逐步提高法官素质?尽管笔者比较喜欢后一种思路,而且认为在目前的阶段,我们更需要的是合格的法官而不是高素质的法官,但是毫无疑问,前一种主张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接受。因此,目前要给法官加薪似乎还缺乏足够的民意支持。
考虑到上述问题的复杂性,笔者不准备按部就班地提出一个应对之策。不过笔者的大致判断是:在承认并尊重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正当性的前提下,用巨薪(而不仅仅是高薪)吸引优秀或者说合格法律人加入法官职位奇缺的法院(主要是条件艰苦地区的基层法院),推动不同层次的法律人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实现法官选任充分竞争后,中国法官收入、素质的提高将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这是一个远未被证实的命题。这是一个看上去很美的目标。或许,这也是一个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无法实现的梦想。
【注释】作者简介:赵兴洪(1980—),男,汉族,重庆市人。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2002),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2006)。现为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研究兴趣为刑事法学、司法制度、法律实证分析。
笔者这里所谓收入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各种补助、津贴、福利待遇;既包括在职期间可以获得的待遇,也包括退休后可以获得的待遇,即指法官因公职合法和“准合法”获得的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益。为行文方便,笔者基本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薪水、薪俸、工资和收入这几个概念。
报告的中文译文刊登在《人民司法》2003年第五期(第69—72页)上,原文可通过LEXIS数据库查到:http://web.lexis-nexis.com/universe/document?_m=501f13f3ac38b818c7927c999cd83178&_docnum=1&wchp=dGLbVzb-zSkVA&_md5=609b937ff7ab026288dbf22344d818db。
也译为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成立于1939年,其职责在于为联邦法院在后勤支持(administrative support)、项目管理(program management)、政策发展(policy development)等方面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可参见:http://www.uscourts.gov/adminoff.html。
是指美国总统根据美国联邦
宪法第
三条任命的非经弹劾即可终身任职的法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都是
宪法第
三条法官。除
宪法第
三条法官外,美国还有美国宪法第
一条法院法官,以及由上诉法院任命的任期14年的破产法官、由地区法院法官任命的任期为8年的治安法官等法官。可参见:http://www.uscourts.gov/understand02/content_5_0.html。当然,关于某些类别的法官是否属于
宪法第
三条法官是有争议的,可参见:波斯纳著、邓海平译,《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