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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钱包”

  给法官比较高的薪俸待遇,我觉得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各国一般都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因此,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神理应得到更高的服务报酬;第二,法官一般都比同级行政机关、代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少,因此,为他们提供比较高的工资不会给国家造成经济负担;第三,为法官提供优厚的工资能够解除法官们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 第四,在一些国家,法官的任职资格都比普通公务员高,一名法官获得任命必须经过近乎残酷的筛选,“过五关斩六将”, 法官群体基本上属于社会精英。第五,出于高薪养廉的政策考虑。当然,人们对于高薪是否能够养廉还存在争论,但大家都会承认,高薪比低薪更容易养廉。
  四、怎一个“加”字了得?
  既然给法官比较高的薪俸待遇是一个世界通例,并且有足够的理由,而中国目前的法官收入总体上偏低,那么,一个合理的结论就是要提高中国法官的收入。事实上这也是许多专家近年来一直呼吁给法官加薪的逻辑。不过笔者觉得这种稍微有些简单的思路是有问题的。其原因如下:
  第一,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法官的工资水平是偏低的,但这并不排除某些地方法官的工资是合适的,甚至是非常高的。以前述北京市朝阳区法官的工资为例,改革前月薪是8000多元,改革后即使去掉一半,他们的月薪仍然在4000元左右,加上最后一月的双薪,他们的年薪已经达到五万多。而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表明,2002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是12422元。 2003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82.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496.3元。 两相比较,我们无论如何得不出法官工资偏低的结论,或许,说他们的工资非常高并没有冤枉他们。因此,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院来说,法官的薪水加还是不加是一个需要具体衡量的问题。
  第二,如何处理法院财政独立、统一与各地消费水平、货币购买力迥异之间的关系。近年来,法院系统财政独立,由最高法院统一预算的呼声很高,而一旦这项改革实现了,如何合理确定各级,主要是不同地区法官的薪俸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笔者认为,未来中国法官的收入应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收入,全国同级法官应该相同;另一部分为地区差异平衡收入,这部分收入应该根据不同省份、市县的消费水平、货币购买力,通过一个科学的指标体系来计算。鉴于合理确定地区差异平衡收入具有相当的技术性,设立一个类似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的机构就十分必要。
  第三,不同法院面临的是不同的薪水问题。对法官人数充足且薪水较低的法院而言,实现法官高薪制是他们的目标;而对于那些地处老少边穷地区且法官缺乏的法院而言,通过提高法官收入(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利益)来吸引人才,充足法官岗位才是他们的目标。用一句比较时髦的话来说就是,前者是一个现代问题,而后者似乎是一个前现代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后,一些地方正面临着法官断层的危机。 西部一位高级法院的副院长甚至认为,“如果按照这种统一的标准继续下去,5年以后,我们这里就没有法官了”。 尽管司法考试主管机关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在报名条件、分数线上对一些地区进行了照顾,但是这个政策可谓杯水车薪,而且也违背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初衷。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司法当局为了应对当前的窘境,纷纷采取了砍门槛的做法,这意味着为了提高法官准入门槛的司法考试实行后,法官的选任条件反而比以前更宽松了,因为原来还有法院系统的内部考试。笔者认为,如果承认目前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合理的, 那么砍门槛的做法,包括司法考试主管机关降低报名标准、降低分数线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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