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在目前的中国,对于符合法官条件的公民来说,法官职位吸引力十分有限;在职法官中,高起点法律人比例明显偏低;在职法官职业忠诚度较低。如果笔者前文的推论能够成立,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现阶段,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法官的收入是偏低的。
三、“洋法官”的收入
说法官收入低,这里实际上暗含着某种比较,可能是说其他公职的收入比法官高,也可能是说其他法律职业的收入比法官高,还可能是说符合法官条件的公民和(或)在职法官认为法官的收入与他们理想中的收入相比太低,即他们觉得自己的劳动不只值这么点钱。很明显,对法官收入的高低做出一个评价有许多“参照物”。那么,选择哪个“参照物”比较合理?选择其他法律职业的收入作“参照物”,比如律师的收入?很显然,这样比较是不合适的,因为律师执业毕竟是私人营业,他们可以而且事实上能够实现收益最大化,而法官是一个公职——大概全世界也没有多少法治或准法治国家法官的收入比律师高吧?那么,是不是应该和“理想中的收入”相比?我们认为,这个标准是最科学的,因为其追求的是“等值劳动获得等值报酬”,但遗憾的是,“理想中的收入”并不好计算。因此,次优的选择应该是以其他公职的收入作为“参照物”,比如以公务员的收入作“参照物”。当然,与其他国家法官的收入作比较也是有意义的。因此,笔者下面将对“洋法官”的收入作一个粗略的考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的工资相等,最高法院其他法官的工资比首席大法官略低。近些年来,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高于国会议员的年薪,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年薪与国会议员相等。 以1994年为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为171,500美元,最高法院其他法官的年薪是164,100美元,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是141,700美元,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参议员、众议员的年薪均为133,600美元。
1991年至2005年联邦上诉法院、地区法院法官与参议员、众议员年薪 对比情况见下表(单位,美元):
年份 上诉法院法官 地区法院法官 参议员 众议员
1991 132,700 125,100 125,100 125,100
1992 137,300 129,500 129,500 129,500
1993—1997 141,700 133,600 133,600 133,600
1998—1999 145,000 136,700 136,700 136,700
2000 149,900 141,300 141,300 141,300
2001 153,900 145,100 145,100 145,100
2002 159,100 150,000 150,000 150,000
2003 164,000 154,700 154,700 154,700
2004 167,600 158,100 158,100 158,100
2005 171,800 162,100 162,100 162,100
1990年至1994年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以1994年定值美元计算的薪水 见下表:
年度 最高法院法官(首席大法官) 上诉法院法官 地区法院法官
1990 119,853(125,301) 103,510 97,517
1991 162,336(169,734) 140,247 132,215
1992 164,789(172,251) 142,299 134,215
1993 166,970(174,500) 144,178 135,937
1994 164,100(171,500) 141,700 133,600
英国:高级法官(包括常任贵族院议员、上诉法院院长和法官、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庭长等)的工资高于内阁大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