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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自由宪政文明的进路

  历史是现实的过去时,现实是历史的现在进行时。任何一种现实的制度与现象都可以在历史中找到其端绪。所以,无论是17世纪的科克,还是19世纪的斯塔布斯,他们对宪政史的“逆推式”研究是基于人类历史与人类行为的连续性考虑的。这种学术理路对于接受过长期的、系统的、排它的、唯物的“阶梯式”〔16〕历史观训练的人来说,是尤其难以接受的。而要真正理解这些学术大师的学术行为,就必须校正这些宪政主义大师在我们心目中的身份。我们往往想当然的把这些学术大师当作经院中的“老学究”来看待。而事实上,他们从来就不是。他们首先是政治家,其次才是学者。甚至我们也可以说,他们即使作为学者也是把学术研究与知识教授当作政治活动或法律实践来对待的。在以法理著称的牛津,法学教授们也是把自己的角色定位在“法律技艺”传授上,而不是定位在培养学术大师和法学家、哲学家上。虽然在他们当中如果出现一位国际知名的法哲学大师,他们也会引以为荣。
  看一下英国法学家的职业经历,就会发现我们对他们的误解有多深。我们可以随手找几位在英国法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不可越过的法学大师的简历看一下。在英国法学界能够追溯到的最久远的一位大师是格兰威尔(Ranulf de Granville, 1130—1190) 。其代表作是《中世纪英格兰王国的法和习惯》,这本著作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最早的系统论述普通法的奠基作品,它长期被作为普通法的标准教科书来适用。就是这样一本法学奠基作品的作者曾经从事的职业是约克郡郡守、兰卡郡郡守、威斯特摩兰郡长官、英格兰军队将军,与法学沾边的是中年以后担任过三年的巡回法官,随后又担任司法长官(Justiciar) ,不过这一职务更多的含义是领军打仗。在英国中世纪末法学史上最负盛名的人物当推科克爵士( S. Edward Coke, 1551—1634)了,他因与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斗法而名垂青史。科克爵士是《权利请愿书》的倡导者、起草人,他的代表作《英国法概要》被视为英国法的百科全书。科克先做律师,后做法官、副总检察长、议长、总检察长、下议院反对派领袖。十八世纪英国普通法的集大成者布莱克斯通( Sir W illiam B lack2 stone, 1723—1780)算是有正统学术背景的,但他在担任牛津大学英国法教授的同时及以后,还担任着国会议员、民事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的法官。这样的一幅英国法学史素描,可能大大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只有在了解了英国法学乃至英国整个学术的这一特点的前提下,我们方能理解宪政主义者与史学者的社会角色的差异,方能够理解宪政主义者行为背后的动机及其现实关切。
  真正的宪政主义学者一定是一个行动主义者;而真正的史学家一定不能是一个行动主义者。我国学术的最大悲哀在于:史学要为实践服务,史学者都变成了行动主义者,所以是有术而无学;法学要为学术而学术,法学家都变成了禅悟主义者,所以是有学而无术。在英国的法学学术圈中,学生们对他们钟爱的法学教授的最高评价往往是:他是一位十分有名的“lawyer”。这一称谓大致是指“精通法律的人”,而不是“精通法学的人”。
  让历史回归历史是史学家的天职,让历史融汇到现实中是宪政学者的艺术。如果经考证,自己的祖先原是杀人越货、无恶不作的海盗,那么史学家不能把海盗改写为王子。但宪政学家可以把海盗的邪恶放下不提,而放大其出海时的决绝和扬帆时的豪迈,如果这能够诱发其后代的血性和荣耀感、而这种血性和荣耀感又能够推进社会进步的话。著名的宪政史学家A. E. 弗里曼认为诺曼征服并没有征服古老英格兰的自由传统和“自治政府”原则,尽管具有自由主义精神和新教精神的英格兰人被打败了,但是最终“我们使我们的征服者成为俘虏,英格兰再次成为英格兰。”〔17〕正像有的学者评价的那样:“怀着对政治自由的热忱,他相信他在条顿传统的国家首先是在他的国家发现了这种政治自由。”〔18〕这些历史观点掺杂进了感情、立场和价值观,并不符合历史学的学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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