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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自由宪政文明的进路

  但没有历史,便没有现在,也不会有未来。智慧是在历史中凝聚的,惟有在英吉利文明的成长历史中,我们才能把握这种文明,才能真正理解这种文明。只有真正理解了这一种文明,我们才能共享她的恩惠。
  三、宪政主义进路
  任何对历史的解读都是一种存在“前见”的解读。而受过不同学术训练、从事着不同学术事业的学术群体又会具有不同的乃至对立的“前见”。正是因为“前见”的丰富多彩,才有了学术的精彩纷呈。在对英国宪政制度的研究上,史家与法家就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立场和进路。尤其是以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大师斯塔布斯为代表的“牛津学派”的“宪政主义”法史观,近来多遭诟病。比如在英国宪政发展史上,宪政主义者认为,自由大宪章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里程碑式文件。因为它不仅开辟了用法律限制王权的先河, 而且还直接奠定了英国宪政发展史的起点。但是,由于学术背景的不同、立场标准的不同以及视角选择的差异,在批判西方“宪政主义”学术取向的基础上,学者们对自由大宪章的历史地位、订立背景,尤其是对自由大宪章是不是“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等问题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自由大宪章的宪政意义和基本精神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因此,对与之相关的基本理论范畴和学术范式进行一番梳理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直接涉及到本论题的历史观底蕴和方法论取采。
  对于自由大宪章的历史地位,我们国内学术界基本上是照搬了“牛津学派”的“宪政主义”观点。如李束称其为“世界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性的法律”,〔11〕由嵘也誉其为“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12〕程华称其为“人类历史有史以来第一个具有近代人权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3〕也有的学者称其为“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4〕这些判断是在没有形成对自由大宪章的历史感的前提下移植过来的。我们虽然认识到了这一法律文本的重要性,也都承认它开创了用制定法的形式来限制国王权力的先例。但是如果不能进入到英国宪政的历史场景中理论出发,认为国家是建立在“王在法下”,我们对待自由大宪章就仍然是在雾里看花。
  的政治理念和宪政诉求。“辉格党人”的政治观点极大冲击了传统的创建资本主义民主政体打下了基础。
  “宪政主义”是兴起于17世纪英国的一场影响了英国的基本社会理念、基本社会结构并进而影响了全世界的社会运动,它首先是一场社会运动,然后才是一场学术运动。以洛克为代表的“辉格党人”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和政治要求天赋权利”接剑指封建势力的总代表——国王,明确提出了“君权神授”论,最终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他们从“ “契约”基础之上的,进而直宪政主义”曾是英国的精神象征和精神凭借,在思想文化界曾经长期占据正统地位。在19世纪,“宪政主义”的领军人物是W. 斯塔布斯。“宪政主义”学者沿着“辉格党人”铺设的社会契约、王权有限、权力分立一路上溯到中古西欧的“条顿传统”,努力在历史的朦胧中搜寻现实制度的丽影,以“古已有之”为现实行动的合法性辩护。这样一种从“宪政情结”出发对历史的解释显然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史学世界观。正如孟广林指出的那样:“当他们用这种宪政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去解释历史时,常常放大残留在中古社会中的日耳曼原始民主的观念和习俗,结合国王的有限权力和封建离心倾向,依据近代宪政图式进行阐发;或从近代西方的代议制政府、主权国家等既定的政治概念出发,去分析和论证中古西欧政治,将封建制与国家、国王的个人权威与国家的政治权力对立起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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