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拷问我国现行的产品免检制度——从“三鹿奶粉事件”谈起

 1、行政途径 在受害人救济的问题上,行政具有司法行为所欠缺的及时性这一天然优势,笔者认为,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民政部共同组成常设的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赔偿委员会并成立赔偿基金,基金来源包括由生产企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事故风险金和国家财政按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拨付的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基金构成,国家财政拨付的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基金应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这样就可以及时有效的解决受害人的救治和善后问题,解决受害人依靠个人力量走司法途径无法及时得到救济的问题。
 2、司法途径
 (1)消费者个人诉讼 即消费者个人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生产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2)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即视事故影响和波及的范围由相应地区消协代表所在区域消费者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生产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3)检方公诉时附带民事诉讼 对生产企业已经构成犯罪的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受害人申请附带民事诉讼,可由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前收集愿意索赔的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应证据材料,代表受害人群体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三、避免“三鹿奶粉事件”悲剧重演的根本出路——废除国家产品免检制度
  就像欧典地板终结“3.15标志”一样,也希望“三鹿奶粉事件”能终结“国家免检产品”制度,而当务之急是率先废除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建立食品药品行业最严格的质检制度,由各级质检部门派驻厂工作人员实施24小时不间断的现场质量监督,防范于未然,而不是事后开展所谓的大规模检查,那样的话,问题还会更加严重。
         结语
  一位网民在其博客中这样写道:“我和我的孩子生活在一个充满谎言的世界里。我不知道当他长大的时候,我该给他什么教育:“你要相信民族品牌,因为民族品牌把你‘滋养’大?它在你的身体中留下了永久的记忆!’”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但愿笔者关于我国现行产品免检制度的弊端及其我国现行产品免检制度下违法者法律责任问题的上述分析,能为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在制度层面的最终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最终解决仍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注释】作者简介:陈勇,男,1972年2月生, 1994年7月毕业于云南大学生物系,获理学士学位、经济学学士学位,在教学之余自学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4年参加在职法硕全国联考,以第一名的成绩(293分,百分位99.1%)考入云南大学法学院、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现为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讲师、学校听评课组成员、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会员、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