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我国现行的产品免检制度——从“三鹿奶粉事件”谈起
陈勇
【摘要】本文回顾了我国现行产品免检制度的由来,分析了我国现行产品免检制度的弊端及其我国现行产品免检制度下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问题,指出了避免“三鹿奶粉事件”悲剧重演的根本出路在于废除国家产品免检制度。
【关键词】三鹿奶粉事件;产品免检制度;法律责任
【全文】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众多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却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加以制止的重大事件,如:“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事件”、“阜阳奶粉事件”等,而今,“三鹿奶粉事件”再度把舆论的焦点引向食品安全问题及其相关的国家产品免检制度。三鹿集团为提高奶粉中的蛋白含量,竟然在其生产的国家免检产品婴幼儿配方奶粉中违法添加了非食品添加剂三聚氰胺,导致全国范围内至少上千名儿童患泌尿系统结石,甚至有儿童出现死亡,国家质检总局随即紧急在全国开展了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查并于2008年9月16日公布了阶段性检查结果。结果显示,全国目前共有175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其中66家企业已停止生产婴幼儿奶粉。此次专项检查对其余109家企业进行了排查,共检验了这些企业的491批次产品。专项检查显示,有22家企业69批次产品检出了不同含量的三聚氰胺,三鹿集团的每公斤婴幼儿配方奶粉中三聚氰胺的含量竟然高达2563毫克。查出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大多是国家质检总局认证的国家免检产品,这不免让人们对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产生质疑。
本文试图对我国现行产品免检制度自身和现行产品免检制度下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避免“三鹿奶粉事件”悲剧重演的根本出路等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能为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在制度层面的最终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一、我国现行产品免检制度的由来及其弊端
(一)我国产品免检制度的由来 免检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我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最早开始于2000年,其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3月14日发布的《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发布了《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3月14日发布的《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免检产品的评定工作每年举行一次。企业首先必须按照《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规定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之后还需要再进行免检企业称号的申请。获得免检称号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抽查合格,经申请才可以得到免检产品证书。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3年有效期内,享有三项优厚的待遇,一是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