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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研究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1、单方预告解除权的法律后果。无论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权的一般形态还是特殊形态,一旦劳动合同因解除权有效行使,即发生劳动合同效力提前消灭的后果。同时,因解除而产生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权。
  2、单方即时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有效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的单方即时解除权一旦形成,即可对抗劳动者原本享有的阻却解除权行使的法律依据。如劳动者在怀孕期间因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即可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
  所谓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是指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相对人即劳动者,因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由而阻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这种限制一般是针对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权而言,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因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或是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当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这种解除权的限制有两种:第一种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选择余地,除非劳动者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否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在规模裁减人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应当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
  四、单方解除权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为叙明单方解除权上存在的问题,笔者将通过个案的形式加以检视。限于能力,文中仅仅指出其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并非全部。所指问题也不一定正确,因努力并非都会取得正果,而拙文正是笔者学习劳动合同法过程中一种探索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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