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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研究

  一是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发生变化,而不能再适应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并经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仍不能适应的,用人单位即享有该解除权。二是表现为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即因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基础情势非因当事人原因而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不能或者无意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即为该解除权行使依据。
  2、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权的特殊形态。所谓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权的特殊形态,即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规模裁减人员的情形。规模裁减人员情形下,用人单位除了应遵循更为严格的程序之外,其行使这种解除权仍然符合单方解除权的基本特征,其性质上仍为单方解除权。因为在这种解除程序中,无法体现协商一致原则,不管劳动者愿意与否,用人单位都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需要劳动者表示同意。该解除权行使要件为:
  (1)实质要件: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同时还应满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裁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这一条件。
  (2)形式要件:提前30日通知工会或者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权的一般形态,事先通知工会的预告期是不确定的,在特殊形态这里有了明确规定,即30日。
  (二)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随时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告知劳动者。除了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一项之外,其他情形下均是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而导致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实践中用人单位只须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至于提前多少天由用人单位来掌握,法律没有明定。该解除权行使要件为:1、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2、告知工会解除的理由,听取、研究工会意见,并将研究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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