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行使依据为《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要件为: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符合其中之一者,劳动者可当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履行任何通知程序。
3、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一是导致劳动合同效力提前消灭;二是对劳动者而言,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产生经济补偿金请求权、赔偿金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及法律效果
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无论是预告单方解除抑或单方即时解除权,均须履行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而后始发生解除效力。在这里,第三方即工会参与机制被引入解除程序之中,表达了国家希望通过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以平衡劳资关系的良好愿望。
相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享有也是广泛的,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尊重。只是在行使要件上有特殊要求,履行程序上较劳动者较为严格,有限自治在这里也得到充分体现。
(一) 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权
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在该方面享有的权利较为广泛。其中,该解除权可分为一般与特殊这样两种形态。
1、一般形态。根据《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权的一般形态,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情形下,因劳动者劳动能力发生变化或者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可在履行相应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这种解除权行使要件为:一是出现《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是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预告期通知义务;三是事先通知工会,听取、研究工会意见,并将研究结果书面告知工会;至于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未予明确,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自主掌握,视情形而定。根据产生解除的事由不同,该解除权又表现为如下两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