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对专利代理人设定严格的资质要求属于国际惯例,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作为专利代理从业人员先决条件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做法。
专利代理活动在发明创造经法定程序形成法定专利权利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专利法律制度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发挥。因此,专利代理制度同样是国家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
专利法修改中明确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专利代理制度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在
专利法中明确专利代理服务的市场准入,明确专利代理人的市场主体地位,打破现行的行政垄断体制,更是本次
专利法修改不容推辞的历史使命。
现行
专利法对“专利代理”的规定只有四处,集中在第
十九条和第
二十条,出现之处全部是“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代理”的规定有十一处,出现之处仍全部无一例外是“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有什么区别?看似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用中国的成语“失之毫厘,谬之千里”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
现行
专利法中的专利代理成了“专利代理机构”法定垄断的业务,与1991 年颁布实施的《
专利代理条例》结合,专利代理成了中国专利局的“专利”。《
专利代理条例》所废止的《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将“司法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也排除在外,不许染指。中国专利局将这种“专利”以批准注册的方式“许可”给“专利代理机构”。并规定专利代理人只能别无选择的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否则,就不能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专利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