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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的三维视角

  (二)在法律上定性一个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书面理想状态的抽象和现实中的认定
  在法律上,要对一个行为定性,有两个前提:一个是法律上书面理想状态的抽象,另一个是现实中的认定,只有这两个条件都存在了,才能对一个行为进行法律评价,这是法律的一个特性“程序性”的内在要求。而税法作为一种具体的经济法律,它理应遵从法律一般程序和特征。显然,目前对避税缺乏一个书面的、理想的抽象,而且现实中对这个现象的认定也存在很多差异,例如从不同主体角度出发对其认定不同。因此,从法理的角度来讲,由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很窄,不可能把一切不合理的现象都包容在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避税全部是合法的,脱法的避税和实质违法但形式合法的避税仍然是法律和管理需要关注的问题。
  综上所述,税法不宜对避税行为定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没有对避税进行规定,并且没有处罚避税行为,而偷税漏税才是税法所调制的行为。
  从加强立法和税务管理的目标出发,税务管理部门只能通过立法空白的弥补、税收政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执法力度加大来尽可能地规制避税这个灰色地带。也就是说,当法律把某种行为规定在法律以内后,这种行为脱离了避税的外延,变成了违法行为。然而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只是避税的外延缩小了,但是“避税”现象仍然存在。税法和避税的关系就像是警察和小偷一样,你把小偷关进监狱,只说明小偷的数量减少了,而人们观念中的“小偷”概念还是存在的,哪怕全世界就剩一个小偷了,仍然有“小偷”这个概念存在的余地。而我们所能做的也只能是尽量地把小偷送进监狱,而不是在“界定”什么样的行为是“小偷”行为上。因此我们也就不必要一定在法律上为“避税”下具体的定义了。如果确实要对避税进行定义,还是应该由经济学界来定义。因为这不是法律调整的范畴,在法律范围内这种定义只是法律现象的载体,它本身不是法律上的定义。这个道理就像法律上不定义什么是人,只定义什么是民事主体。
  三、结语:避税的法律规制与税务管理
  在法律规制与税务管理上要解决好避税问题,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廓清相关概念以统一认识,加强管理。
  第一,确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依法治税。
  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4]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国家的依法治税更应强调依法治权。依法治税或依法治权均应按照宪法的原则制定基本原则。只有确立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律主义,才能统率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整个过程的法律理念,才能兼顾不同主体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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