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较发达的法律文化,法律能得到普遍的信仰,法律权威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法律文化是一个社会或国家关于人们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的主流的思想观念、体现这些思想观念的规则和制度以及为实施这些规则和制度所必需的机构和设施。它既包括以法律制度、规范、机构和设施为内容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也包括一系列体现社会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民主法治观念的观念性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在法律形成方面发挥着指导作用,在法律实施方面更是潜在而深刻地发挥着支配作用,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发达程度直接决定其法治的发展程度。
在营造适应现代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文化中,塑造主体法律信仰和树立国家法律权威是两大核心问题。因为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体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对法律的必然信奉和遵从,它是法治精神要素的核心。如果法律得不到信仰,法律没有权威,法律就不可能至上,再好的法律也得不到落实,法治也就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四、西部地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我国西部属于欠发达地区,受历史发展、地理环境和人文精神等的决定,无论其政治经济的发展水平,还是思想文化的发展程度,都无法与东部发达地区同日而语,受其制约西部地区的法治发展的条件还存在诸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西部地区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具体表现在:西部生产方式相对落后,民众生存条件艰苦,现代法治存在的物质条件更加贫乏,尚不具备建设成熟市民社会的基础;西部人尤其是农村社会主体的法律观念、法律认同和法律行为受着国家法令、家族宗法和民族习惯等多重影响,现代法律文化稀薄,习惯势力和落后的思想观念束缚着人们的法律进步;国家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并未充分渗透到西部广大农村社会生活中去。[10]为此,我国西部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或其他地方权力机构的立法职权的功用,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地方法规,以弥补中央立法的不足,切实推动本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民族各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许多方面发展很不平衡,同时在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只凭中央制定的法律制度无法做到客观、全面、有效地调整各地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切实保护各少数民族及其他地方的利益,
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时
宪法还赋予符合条件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以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增强制定的法律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