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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和存在基础

  (二)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应当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得到有机统一,社会治理和社会整合应当通过法律来实施和实现。
  为了实现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法律要确认社会主体应有的权利以保证社会主体的自主活动和合法权益,也要确认社会主体的必要义务以保护其他主体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由此形成一个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社会局面;为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统一,法律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公共权力,保证政府有效地管理公共事务,也要赋予社会主体应有的自主权利和政治自由,保障他们参与国家管理、监督政府的活动,使政府能够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社会主体又能够要求政府尊重和保护其正当权利。
  由于社会差异和社会矛盾的客观存在,导致不同群体或不同个人之间必然存在大量的冲突,平衡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矛盾是每个社会必须面对的现实。而在和谐社会中应当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社会关系和化解社会矛盾。在整个社会中,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团体以及不同的个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都在进行着“为权利而斗争”,而在各种斗争手段中,法律应当是最合理的、最可取的手段。过去由于我们认识的不足,往往倾向于掩饰社会的差异并掩盖社会的矛盾,进而也忽略了通过法律的正当途径与程序在斗争中求和解、在妥协中求公平、在退步中求反展,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理性妥协,来实现个人与社会、自己与他人利益的共同最大化。因而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冲突的处理和社会利益的整合,必须通过法律来实施并实现。
  (三)法律运行机制健全,各项法律都能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法律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不仅不能形成正常的社会秩序,也不能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更无法使社会和谐发展。因而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以保证法律能得到有效的实行,为保障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有效运作,必须真正树立起立法机关(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权力体系中的最高地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受立法机关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需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依法接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要自觉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国家权力能在法律预设的轨道内运行,国家权力的变异或失控能及时得到法律的有效校正。
  法治是维持国家正当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法治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设置国家权力公益性原则和有限性原则及其具体制度,保障国家权力高效、适度、有限和受控的得以运行,防止国家权力“私化”或“异化”的发生,避免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的非正常冲突,达成社会的和谐。权力的扩张性、侵略性等特性决定了如果国家权力不能得到法律的控制和校正,无疑会成为一匹脱缰的野马肆意地践踏人民的权利。所以在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中,国家权力无论从发生到运行都必须受到法律及时、有效的控制,当其外溢于法律时也必须受到法律及时、有效的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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