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主治和依法办事的理念
虽然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作过多种论述,但通常认为,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具体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具有绝对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服从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不仅要求普通社会主体,也要求国家领导人以及所有政府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
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人们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服从法律,其中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较之于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因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4]诚如美国学者富勒所指出的:“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是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5]
(二)人民主体和权利本位的理念
由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类理性的产生和发展,法律所具有的人本精神正由古代法的异化逐步实现复归。一切从人出发,把人作为一切观念、行为与制度的主体,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与人权,提高所有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准,已经和正在成为现代法律的终极关怀,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同时人民主体的基本内涵还不仅体现在人的价值和尊严等受到高度的关注,更主要的还在于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所有的人都应当是社会的主人,所有公民都是社会生活积极主动的参与者而不是消极被动的承受者。
与人民主体相适应,法治所要求的必须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具体表现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前提和基础,法律是为赋予并保障人的权利而设定,义务是由权利派生并为权利服务。中国传统法的特色之一是过分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忽略和轻视人的独立、自由、尊严和利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自由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要求人们的法律观念必须有原来的义务本位逐步转向以权利为本位,做到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公共权力虽具有管理社会的职能,但归根到底仍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利用公共权力、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与法治社会的要求是根本对立的。
(三)权力有限和国家责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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