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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套:芜湖“网上银行”案的反思

  2007年12月26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吴龙要求建行赔偿99935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吴龙承担。
  五、储户上诉 示范庭上双方唇枪舌剑
  一审宣判后,吴龙不服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建行承担全部财产损失99935元,理由是建行存在如下过错:
  第一,建行直接更改了吴龙的预留信息,此不符合金融操作规程。本案手机号码的变更意味着建行发送的重要信息将被第三人截取并利用,从而使存款存在安全隐患。吴龙2007年4月27日在建行处填写《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中预留尾号为088的手机号码,但建行出具的打印件《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签约回执》上预留手机号却变为尾号为176的手机号,该号码并非吴龙预留或授权使用的号码。出于对金融机构的高度信赖,吴龙当场并未察觉该细微的信息变动,而该手机号码是建行向客户发送动态口令卡、电子证书、密码等核心信息的重要通道。第二,建行柜台工作人员未尽审查义务,在客户信息发生变动时未尽提示义务。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建行应当提供高度专业、安全的服务。手机号码有两个,哪个重要,建行柜台工作人员应当将此不正常的信息告知和提醒吴龙。建行将有关信息通过其他手机号码发送而不发给柜台审核过的手机,而吴龙无法获取相应电子证书等信息资料。既然吴龙未掌握该信息,则又排除吴龙泄漏密码等信息的可能。吴龙的存款被划走,要么是建行泄漏交易资料,要么是第三人破译密码,过错不在吴龙。第三,建行未能遵守有关交易最高限额的规定,导致损失扩大。吴龙填写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中注明,每日交易限额具体标准见客户指南,而客户指南又规定不明。中国建设银行网站上清楚地介绍:未使用新USB Key或动态口令卡的,每日限额为1万元、单笔限额为5000元。由于建行未能按照行业规范进行交易总额的限定,从而导致吴龙存款扩大受损。为此,吴龙提供了分别于不同时间拨打建行客户服务电话之视听资料,95533专门接线员均答复2007年4月前数字证书用户的转款限额为单笔5000元、日累计10000元。
  2008年3月2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安徽师范大学南校区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储蓄合同纠纷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师大法学院近200名学生庭审观摩了双方的唇枪舌剑。二审中,双方围绕建行是否擅自变更了预留的手机号码信息及是否违反了交易限额的规定争议不休。
  针对上诉人所谓的“过错”,建行答辩认为,银行不存在更改吴龙开通普通网上银行功能时的资料问题。吴龙办理签约网上银行之前,就已开通了普通网银,开通普通网银时填写的客户资料是由储户自行完成的,建行无法参与,也无权知道。同时,在该环节储户预留的手机号码是用来发送客户电子证书资料的,而在柜面办理签约网上银行时预留的手机号码是客户的联系信息,是银行工作人员与客户联系使用的,该号码与发送客户电子证书资料的号码是根本不同的。另外,签约当时该笔转账没有超出单笔交易金额和每日累计金额的限制。2007年4月24日当时采用软证书即数字证书的客户进行转账的单笔限额为20万元,2007年4月30日18:00后才将软证书客户的交易限额调整为单笔5000元、日累计额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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