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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套:芜湖“网上银行”案的反思

  四、诉讼法院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事发后,吴龙曾向银监局、公安局、建行及本地多家媒体反映此事,也曾多次找当地建行进行交涉。双方在交涉无果后,2007年8月1日,吴龙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行赔偿自己经济损失99935元。
  吴龙认为,建行作为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应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在转账交易中应严格审查相关信息资料,建行在吴龙未发出交易指令的情况下就办理了转账交易,严重损害了储户的合法权益。建行辩称,吴龙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应当由法院驳回。吴龙的账户存款是电子银行交易系统根据吴龙设立的账户及交易密码等进行转账支付的,符合储户预设的交易指令,吴龙账户上存款划转的行为是银行根据储户指令操作的合法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理应由储户自行承担。
  2007年9月28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双方对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中客户信息栏预留的移动号码是否即为开通电子银行网上操作的移动电话号码发生分歧。吴龙认为建行擅自变更自己在柜台预留的手机号码违法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之约定,导致自己银行资金被丢失。建行认为吴龙预留的手机号码只是与其联系的一种电话方式,而非开通网上银行的手机号码。吴龙个人网上银行电子业务的登录密码、交易的密码、动态口令卡由其自己掌握,他人无法知道,除非吴龙自己将其密码泄漏给他人。另双方还为吴龙的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功能是否开通以及由谁开通等问题发生争议。吴龙认为其没有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纵使开通也不是自己开通的。而建行则认为吴龙已经开通了该项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功能。经当庭演示,演示结果证实吴龙的网上银行转账业务功能是开通的。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吴龙认为导致其账户上的存款99900元被转走的原因系建行擅自变更了其预留的手机号码造成相关信息泄漏,但吴龙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吴龙认为建行存在过错,但不能证明建行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过错在何处。吴龙陈述其没有进行网上交易及网上银行未开通的事实不能成立,因经开庭当场演示时,其网上银行仍然是开通的且可以进行网上交易。吴龙账户上的资金被划转取走的原因尚无法查明,不能确定系建行过错所引起,故吴龙要求建行赔偿99935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同时,建行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核对了吴龙的身份并就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对客户进行网上银行操作尽到了相关提示义务。建行作为提供网上银行操作服务的一方,其义务是按照客户正确的指令提供网上银行的相关服务,在客户能够准确的输入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口令卡的情况下,对客户发出的汇款指令予以接受,建行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建行在办理该项业务过程中,是在接受客户正确的指令的情况下,按照正常的银行业务程序进行的,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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