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在他们各自的观点中均或明或暗的包涵了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规制),而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最基本形式。受这些理论学说的影响,许多中青年研究者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干预”已成为回答经济法本体问题时难以回避的话语。笔者认为,国家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干预,或简称“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所在,是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内涵。
笔者之所以认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主要理由在于: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任何一个概念的产生都有其具体的时空背景,当一定时空下的、一定量的关联信息共同作用于人的大脑时,经过人的逻辑思维活动的加工,就形成了一定时期某学科领域内的基本概念,而这些基本概念往往成为该学科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理论基石。正如克尔克加德所说:“任何概念都拥有自身的历史,它们不能抵抗时代的变化。”[7]就空间维度而言,自然科学的概念一般具有普适性,而人文社会科学的概念则往往具有差异性,其适用性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对中国经济法概念的讨论,就应当在其形成的中国时空背景下进行。
首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国家干预提供了空间。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正式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建立市场经济的初期,人们疑问既然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还要不要宏观调控?面对人们的此种疑问,经济学界有人做了这样的回答:“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市场调节;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计划调节。……正如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讲市场调节,实际上是要加强和完善计划机制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计划调节,实际上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市场机制,使市场运行得更好、更协调、平稳。“[8]这就从正面回答了人们的疑问,肯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国家干预是不可缺少的。
其次,我国的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国家干预下的市场经济。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的经济虽然仍处在高速增长中,但伴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社会矛盾已显现出来。有学者针对当时的情况指出:“从社会发展来看,社会环境趋于紧张,出现了种种外部不经济现象,社会分配不公平程度和地区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权钱交易、权力商品化等腐败现象又有所抬头,一些社会矛盾加剧。“[9]这些不利的社会环境必将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成阻力。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不仅需要经济环境,而且也需要社会的、法律的和人文的环境。一个缺失法治和人文精神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而外部不经济现象则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单靠市场本身是无法得到解决的,这就为国家(通过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必要条件,因为“外部效应只能通过国家法制干预才能消除不经济造成的影响,最终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1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