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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干预”的逻辑解析——基于经济法的视角

对“国家干预”的逻辑解析——基于经济法的视角


芮守胜;杨三正


【摘要】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学界有影响的观点主要有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国家调节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论等。综观我国经济法概念的种种学说,“国家干预”是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内涵。本文从逻辑学的角度对此进行阐释,以期进一步阐明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关键词】国家干预;基本内涵;辩证性;开放性
【全文】
  众所周知,逻辑学①是工具性学科,它们本身并不能给人们提供各门具体科学的知识。但是,人们运用逻辑学所提供的思维形式及思维规律的知识,可获得具体科学的知识,因为“逻辑思维作为理性思维的工具恰好满足了人们追求理性的需要。“[1]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对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加以分析,无疑有助于人们正确解读经济法概念的本质,更进一步探究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国家干预——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内涵
  形式逻辑理论认为,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内涵是概念不可缺少的要素,是一个概念得以成立的灵魂。经济法的概念也是如此,正如史际春所讲:“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2]对经济法概念的讨论在我国近30余载,时至今日学界仍未就此达成共识。史际春等曾较为详细地总结了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历程,并将我国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开始恢复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第二阶段为《民法通则》颁布到1992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确立;第三阶段为致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至今[3]。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后,特别是在第三阶段,“虽然对什么是经济法仍未取得一致意见,但却对经济法的定位趋向准确,从而给经济法所下的定义更加科学。可以说,此时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阶段。将经济法同市场经济联系起来是个很重要的突破,但显然学者们的切入点不同,有从宏观调控角度,有从弥补市场缺陷角度,有从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目的角度。“[4]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过程中,学者们对于“经济法是什么”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经历了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5],逐步形成了几种影响比较大的学说:其一“经济协调关系说”,此说由杨紫烜先生提出并倡导,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所谓经济协调关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经济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其二“需要国家干预说”,此说由李昌麒先生提出并倡导,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四个部分,即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其三“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由刘文华先生提出并倡导,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并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四类,即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且前两类关系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内容。其四“国家调节关系说”,由漆多俊先生提出并倡导,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采用了三种基本方式,即国家以强制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以参与方式直接投资经营和以促导方式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其五“新经济行政法论”,由王家福教授倡导,得到刘海年、王保树、李步云和梁慧星等学者认同,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就其内容而言,包括两部分:一是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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