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能会损害法律的尊严。由于《
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授予反洗钱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大,如不谨慎操作,很有可能造成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对相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差别巨大或者任意自由裁量的现象。如上例,反洗钱执法部门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并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行为,可以自由裁量的处罚空间为50-500万,如果不对这种过大的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究竟是处罚50万还是处罚300万很可能就过分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主观感受,这必然会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反洗钱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原则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这是现代法制国家的本质。既然人民银行拥有反洗钱自由裁量权,而这种权力又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滥用的危险,那就必须加以控制和监督,以防止专横和不公正地任意裁量。由于反洗钱自由裁量权尚未获得执法部门普遍的理性认识,人民银行反洗钱执法部门一些执法者不懂得如何使用自由裁量权,一些执法者一遇到需要自由裁量的空间就不知所措,要么请示上级定夺,要么提请上级界定明确标准和范围,这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反洗钱自由裁量权和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样有自己的控制原则,只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就能很好地利用好反洗钱自由裁量权。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实体合法要求人民银行在反洗钱执法中,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实施条件、幅度、方式等实体内容的规定,并且只能在法定的条件、幅度、方式范围内进行活动和选择,否则就构成实体违法。如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且情节严重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罚的幅度在一万元到五万元之间,而不得超出这一范围。程序合法要求人民银行在反洗钱执法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时间、步骤,顺序进行,认真履行告知、说明理由、听证、信息公开、回避等制度,确保自由裁量权在公正程序的轨道内运行。目前,人民银行反洗钱执法部门在执法的程序性方面还要多下功夫,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将处罚依据的法律、政策、权限公开,将个案处罚的事实、理由、结果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监督;加强落实告知及听证制度,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因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采纳当事人的合理意见。正如一句西方法谚“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人民银行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适度,符合社会理性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执法者在行政管理中,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原意,合理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扰,做到不偏私、不歧视,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尽可能地做到人性化执法。如依《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中国人民银行只要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在听证的前一日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有点类似于突然袭击,难免给当事人留下执法部门动机不纯的嫌疑。在依法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设定相对人的义务时,应当尽可能地采取相对温和的措施,可以不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就不应采取。尽量做到“罚当其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如果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对较轻,就应当在处罚幅度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处罚。合理性原则不仅对人民银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又构成了对自由裁量权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