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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原则

反洗钱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原则


訾军场


【摘要】反洗钱自由裁量权是人民银行反洗钱执法权中最活跃的一部分权力。反洗钱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克服了立法的局限性,适应了现实需要;另一方面这种权力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必须对其加以控制。本文分析了反洗钱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以及不当使用带来的危害,最后从三个方面对限制反洗钱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文献
【全文】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反洗钱执法活动中自然要严格依《反洗钱法》以及一系列配套法规办事。但法律法规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时常让执法者无所适从。因此,研究反洗钱法制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问题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反洗钱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1]反洗钱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指人民银行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或者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情势所需,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作出决定的权力。反洗钱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人民银行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和处罚幅度的自由选择。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方面,人民银行可以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授予人民银行某种权力,人民银行可以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作出选择。例如《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反洗钱部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是否采取临时行冻结措施”做出选择。4、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反洗钱法》以及配套法规中都有“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这样的词语,在没有明确界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人民银行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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