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属广义无权代理,此种情形下该行为产生代理效果与否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利益存在冲突。因而,法律基于利益考量赋与以一定交易外观信任的善意第三人以主张表见代理的选择权,保护其利益,同时受损害的本人可向表见代理人追偿;而恶意第三人则不受该制度保护。以此实现了利益平衡。
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如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就不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利益衡量的出发点不仅在于证据方面,更在于社会利益(物的利用)方面,法律虽然保护权利,但其保护是成本和有期限的,法律也没有必要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权利人”。因而通过或者规定消灭实体诉权,或者消灭权利本身,或者产生抗辩权的方式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以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和社会利益。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和平的公开的占有他人的物持续满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该制度基于效益(物尽其用)的社会利益的考虑而赋与占有人一定条件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以达到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制度。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且在缔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称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出现节约了交易成本,适应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限制了对方的缔约自由。因而民法规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维护缔约人利益,实现利益平衡。如规定了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使用人的合理、适当的提示规则,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疑义做不利使用人解释原则等。
不当得利制度。其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使无法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损害者,负返还利益的义务。目的在于通过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财产,回复利益的平衡状态,以维护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安全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无因管理制度。正如王泽鉴先生说:“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行为’俩项原则,使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这样既使无因管理人无利可图,同时也不至因无因管理的义行遭受损失,又促进了鼓励互助的善良风俗的形成,这样就实现了无因管理人、受益人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及平衡。
另外,民法制度中还有很多地方体现了利益衡量的精神,限于篇幅,不予详述。
三、司法层面的利益衡量
司法层面的利益衡量是对法律制度层面的利益衡量的具体化和补充,尤其在法律存在漏洞时,因为“法官赋有不断发展法律的义务”。笔者认为,其又可分为法律解释中的利益衡量和合同解释中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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