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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以股东选择权为视角

   李哲松著, 吴日焕译。 韩国公司法。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资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9月23日) 第4条“本规定所称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 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李哲松著, 吴日焕译。 韩国公司法。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德国公司改组法》第123条、《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71条。 
  《日本商法典》第373条、第374条之16。《台湾企业并购法》第4条第6款“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将其得独立营运之一部或全部营业让与既存新设之他公司, 作为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发行新股予该公司或该公司股东对价之行。” 
  沈贵明著。 公司法学。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349。 
   李哲松著, 吴日焕译。 韩国公司法。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周友苏著。 公司法通论。 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2。 443 - 444。 
  冯果著。 公司法要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26 - 227。 
  石少侠主编。 公司法教程。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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