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只要被告实施了一定的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了自己的能力注意和避免”,则被告可能被判有罪。[④]英美法系国家追究环境刑事责任采用了此原则。这些国家对环境犯罪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加强环境的保护,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另外 ,也有利于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因为它无须证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我国目前不承认严格责任原则,但并不等于这个领域的制度不再需要完善。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和大量的环境犯罪事实是不容乐观的,从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着眼,从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考虑,我国对环境犯罪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是必要的。
(二)我国环境犯罪的司法控制
1、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树立正确的刑事政策观。保证法律贯彻落实,不要以惩罚犯罪为目的,不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的干扰,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刑事政策观,准确地解释和遵循“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找到平衡,尽可能地实现公平、正义。
2、加强司法机关和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实践中,存在环保机关“以罚代刑”的做法,这一现象涉及本部门利益,也与掌握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够有关,同时,由于环境犯罪案件本身的特点,要求有关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要尽快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建立与环保机关的协作机制,确保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3、在举证责任承担上,要引入责任倒置或责任转移原则。在因果关系的推定上,引入病因学旁证法。重视环境犯罪证据规格的作用,保证诉讼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准确地定性量刑。
(三)我国环境犯罪的执法控制
实现环境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环境法律的全面、严格、公正、有效的实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在我国环境保护中处于唱主角的地位,不断完善和搞好环境行政执法也就显得特别重要。在环境污染破坏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严厉打击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呼声很高。据统计,至2004 年,全国共设有环境监察机构3063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环境监察局,在一些区域实施了环境执法的垂直管理,成立了1319 个派出机构(环境监察所),建立了环境监察季报、半年简报和年报制度,环境监察队伍整体能力进一步提高。[⑤]即便如此,环境执法中也还存在环境执法不力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问题。环保部门应注意加大执法力度,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执法腐败。尤其要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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