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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保障

  3、罢工自由
  公务员的罢工自由是一个微妙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公务员的利益和政府的利益直接冲突。直到现在,我们经常看到法国公务员举行大规模的大罢工,引起了其它国家的关注。今年5月15日公务员罢工权利的界定取决于议会立法和行政法院和宪法委员会的案例法。1946年以前,法国法律认为公务员罢工是违法行为,“因为公务的实施直接影响公众利益,必须继续进行不能间断,其次,公务员的组织是一个层级结构,下级服从上级,罢工是下级强迫上级的一种手段,破坏行政机关的组织原则。”[16]
  1946 年的宪法承认公务员组织工会的自由,且前言规定“罢工权利可在有关法律的构架内获得行使。”但由于1946 年与1959 年的公务员一般地位法都没有明确承认公务员的罢工权利,宪法前言所赋予的权利是否适用于公务员这一问题曾经存在疑问。不过1950年7月7日行政法院在一个判决中,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法院认为宪法序言中所用的词句广泛,现在不能象1946年以前那样,认为公务员罢工为违法。根据宪法序言的规定,公务员已有某种罢工的权利。至于这种权利的范围和限制应由法律和判例规定。
  1946年以后,关于公务员罢工的法律,有的禁止某类公务员的罢工,有的明白肯定罢工的权利,有的默示肯定罢工的权利。主要的法律有:1947年、1948年和1958年的3项法律禁止共和国治安部队、 警察和监狱外勤人员的罢工。1964年的一项法律禁止空中航行的地勤人员的罢工,1971年的一项法律禁止民航的某些工程人员罢工。1981年的一项法律限制幼儿园和小学教员的罢工。1979年和1982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广播和电视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服务。除了这些法律的明确禁止,公务员的罢工权利一般被假设存在。1963年7月31 日的一项法律规定公务机关中罢工权行使的程序和方式。这个法律适用于执行公务的各类人员。法律规定在发动罢工5 天以前,必须通知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说明罢工的理由、地点、日期、预定罢工的时间。罢工通知必须由有代表性的工会提出。禁止轮流罢工。这样,即使罢工不能避免,有关部门的领导也至少能有时间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公务的连续性。1983年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为了明确公务员的罢工权利起见,在第10条中规定:“公务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罢工权利”。
  当然,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或符合公共秩序的需要,也为了保证公务的良好运行,议会立法、政府行政法规以及法院的判例都对公务员罢工权的行使施加了限制,只是不能超过必要的和合理的范围以外。这些限制包括包括公务员的罢工只能是为了职业利益的目的而非政治目的,公务员在罢工时不得占据工作场所或侮辱上级,公务员同时有参加和不参加罢工的权利,工会不得强迫等。没有违反任何法定限制条件的罢工不受任何制裁,但罢工者在罢工期间不能领取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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