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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若干思考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有争议。大体有以下观点:1、折算说。主张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有期自由刑,即将管制折算为拘役,或将管制折算为有期徒刑,然后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具体折算办法为,管制二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②〕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2、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吸收原则处理。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管制,只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收管制,只执行拘役。〔③〕3、分别执行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采取由重到轻分别执行的方法,即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管制,或者先执行拘役,再执行管制。〔④〕4、折衷说。此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不应绝对采用某一种方法进行并罚,而应以具体情况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区分,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有人主张,根据是否能达到罪刑相适应为标准,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可分别采取吸收说和折算说的方法进行并罚,等等。〔⑤〕5、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从重到轻分别执行,但不是执行全部刑期,而是分别执行一定比例的刑期,其执行比例由刑法加以规定。〔⑥〕
  以上各说各执自己的理由,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不足。折算说,立足于限制加重原则,但没有考虑到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在性质、剥夺自由的程度、执行方法、地点、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差异,将本无折算基础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相互折算并不妥当。管制只是对人身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它与剥夺自由的拘役或有期徒刑有很大区别,即使拘役也与有期徒刑的执行方法存在差异,如果代换,实际上就是用重刑取代了轻刑,加重了犯罪人的刑罚,这对犯罪人是不公平的。吸收说,虽简便易行,但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轻刑被重刑吸收以后,体现出来的是犯数罪与犯一个重罪是判处同样的刑罚,有重罪轻罚、轻纵犯罪之嫌。折衷说,会导致实际并罚结果有所差异的结果,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况且比例的确定也是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分别执行说更为科学。这种观点实际上采取了并科原则,并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执行。并科原则适用于数个有期自由刑时,可能会出现所判刑期比人的最高寿命还长,甚至超过数倍的情况,但是在同时判处(一个)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时,不存在此种情况。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使用并科原则会导致对同一犯罪人适用几个主刑,而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都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⑦〕笔者认为,这不是此刑附加适用于彼刑的问题,而是分别执行,或者说是逐一执行。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时采用并科原则,正是贯彻了“有罪必罚”、“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精神,体现了对数罪从严处罚的精神,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刑法中的体现,而正义是良法的最高价值理念,或者说,它是良法价值理念模式的核心与灵魂。〔⑧〕犯数罪的人应该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这是报应观念的反映。当然,如果数罪数刑中,既有同种有期自由刑,又有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要先对同种有期自由刑以限制加重原则计算刑期,再按照分别执行说从重到轻分别执行不同的有期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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